數據產權形態及其確權進路
日期:2023-09-05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逐步融入實體經濟,催生出數字經濟,其重要性與日俱增。數字經濟并非橫空出世的全新物種,而是傳統產業與商業模式蛻變出的新型業態。借助數字技術,傳統產業在運營和管理過程中產生大量數據,這是數字經濟崛起的微觀基礎。工信部發布的《中國數字經濟發展指數報告(2022)》顯示,2013—2021年中國數字經濟發展指數呈快速增長態勢,2021年中國數字經濟發展指數相較于2013年基期水平增長了4.61倍,遠超同期GDP指數和人均GDP指數的漲幅。數據要素在經濟增長中的引擎作用日漸凸顯,2021年數據要素對GDP增長的貢獻率為14.7%,其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產出對數據要素最為敏感。
明晰合理的產權界定是數據要素市場構建的前提,也是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保障。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數據與土地、資本、勞動等傳統生產要素存在差異,現有產權理論和產權制度在解釋數據產權問題上需要一定調適。數據產權問題本質上是數據安全與數據流通的權衡,一些研究基于對兩者重要性的差異性傾向,聚焦數據開發商應獲得數據“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各執一詞。專屬性所有權提供較強的權利保護,但所有權賦予數據開發商可能造成原始數據所有者的隱私泄露擔憂;使用權賦予數據開發商采集、存儲、分析數據的權利,但激勵不足。使用權主體不能擁有財產權利,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開發商充分經營數據的積極性。一些學者建議先在實踐中探索試錯,然后再完善政策與理論的觀點。然而數據產權虛置可能造成數據開發不足與數據流通混亂的問題,無論對于數據開發者還是所有者,產權都是最基本的制度供給激勵。
產權是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的基礎性激勵
明晰合理的產權界定是數據要素市場構建的前提,而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的獨有特性引致了數據要素權屬的不確定。既有產權理論與制度設計在解釋數據產權問題上面臨困難。首先,數據要素的非競爭性使得數據開發商與原始數據所有者之間的關系并非一一對應,數據產權配置上存在不等價性,科斯定理難以直接應用于數據要素市場的解釋,數據的產權配置至關重要。因而大量研究基于泛化的數據產權討論其歸屬于不同主體帶來的福利影響,但尚未形成一致結論。其次,數據要素的衍生性引致了數據主體的多元性,以所有權為核心構建的傳統生產要素確權體系不適用。原始數據的價值往往很低,需要通過數據采集、加工和分析,將對客觀事物的數字化記錄轉化為產生價值增值的生產要素。與之對應,部分學者提出將產權細分,引入“權利束”概念進行解釋。最后,數據要素的虛擬性使得既有法學概念在數據產權問題的解釋上存在爭議。一方面,就數據產權的屬性而言,主要存在人格權說和財產權說。人格權能較好地避免隱私泄露與數據濫用問題,但嚴重限制了數據的開發、流通與利用,不利于數據產業的發展。構建數據財產權有利于增強市場主體開發與交易數據的積極性,但絕對財產權可能阻礙數據自由流通。另一方面,數據要素是否符合作為財產權客體的條件尚存在爭議,為了使既有法理概念能用于數據確權的解釋,部分研究主張對“數據”概念做性質限制使之滿足成為民事權利客體的條件,而一些研究則主張創設新型財產權以適應數據要素的特殊性。
數據產權問題本質上是數據安全與數據流通的權衡,造成數據權屬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原始數據所有者與數據開發者之間的利益沖突。數據要素價值的實現與增值的關鍵在于海量數據的匯集,以平臺、數字企業為代表的數據開發者在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性顯著提高。而原始數據所有者的讓渡意愿與權益保護是數據要素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數據產權不明晰將造成數據開發不足與數據流通混亂的問題,無論對于數據開發者還是所有者,產權都是最基本的制度性供給激勵。筆者從傳統中國地權交易實踐中提煉出“占有權”概念,并系統闡述了獨立于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占有權理論。借助經濟產權的分析框架與剩余控制權理論,筆者前期系列研究成果基于田面權、典權等傳統地權制度系統論述了獨立于所有權與使用權之間的土地財產權利。核心觀點在于,非所有者的要素投入帶來土地增值與土地權利增量,在開發進程與市場交易中被界定為非所有者支配的占有權,能夠行使典當、抵押、擔保等權能,并形成獨立的市場價格。土地是農業社會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數據是數字時代最關鍵的生產要素,其產權問題的理論思考一脈相承。本文基于占有權理論對數據要素的產權問題展開分析,以期為數據要素確權與市場化發展提供理論支撐。
數據要素分類確權與多層次產權形態
數據要素的主體多元、權利多樣、場景多變,基于數據來源和生成方式可分為“自然數據”“商業數據”和“公共數據”三類,數據開發商在其中獲得的產權屬性各不相同?!白匀粩祿敝敢鬃R別或可識別的微觀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數據,特別強調所有者的權利與隱私權保護,但數據開發商僅擁有使用權并不足夠,可通過開發增值擴權賦能獲得使用權之外的相應權利?!肮矓祿敝冈诠补芾砼c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通常由國家或政府機構持有,強調公共安全和國有數據產權。在公共數據中,數據開發商獲得使用權是相對安全的?!吧虡I數據”是數據開發商在采集、存儲大量零散數據的基礎上,經過匿名化處理與分析產生的可商業利用的新數據。數據開發商在處理原始數據的過程中投入時間成本與資金成本,創造了數據要素的價值增量,生產出的商業數據理應歸屬開發商所有。
數據產權不僅劃定權利主體運用要素的邊界,也表征其參與要素收益分配的合理性。某一要素權利具有財產權屬性后,意味著可以穩定獲取要素的多期收益,并且可以跨期調劑、靈活配置。然而,數據開發商并非自然數據的所有者,能否獲得財產權利存在爭議。傳統社會地權交易中的田面權和典權都是非土地所有者獲得的財產權利,田面權主和承典人都可以在使用權外,擁有對土地要素抵押、擔保及典當等權利,可以將未來收益變現。土地要素的產權形態中存在非所有者擁有的財產權利,而數據的競爭性與排他性較土地更弱,將土地要素非所有者的財產權利概念遷移到數據要素的產權問題上也是符合邏輯的。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雖未明確非數據所有者的財產權利,但“建立健全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流轉數據相關財產性權益的機制”保留了財產性權利主體從所有者向非所有者拓展的可能性。
數據交易實踐中事實上存在比使用權內涵外延更廣,但又未達所有權,或不唯一的產權形態,筆者將其定義為“數據占有權”。占有權的典型特征有三:其一,占有權是非所有者的財產權利;其二,占有權在所有權與使用權之間,它們彼此分離、相互獨立;其三,占有權是經濟產權的概念,可以脫離實物載體對特定要素財產權利進行占有。不同于法學物權意義上的占有,數據占有權指的是經濟學意義上的占有——占有既是一種權能,也是一種產權層次與形態,側重于使用、消費以及從要素中獲得收益與轉讓的權利。數據占有權強調自然數據開發商在使用權之外應進一步明確擁有財產性權利,這種財產性權利使權利主體可以更加靈活地經營和運用數據要素,充分挖掘數據價值,不必受限于原始數據所有者。
數據產權分層與交易形式的多樣化
原始自然數據的價值低,需要仰賴數據開發商采集、加工和分析,將對客觀事物的數字化記錄轉化為生產要素、形成有價值的數據產品。而自然數據的開發利用中面臨著原始數據所有者的個人隱私擔憂與數據安全保護問題。隱私本質上是一種社會負外部性,扭曲市場機制。通過數據產權來協調自然數據所有者隱私保護與開發商產權激勵之間的關系,有利于解決隱私負外部性引致的市場失靈問題,是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的關鍵。
零散的原始數據如未開發的荒地,經濟價值小,初始所有權的收益低。佃農墾殖無主或無用的荒地,投資水利設施,增強土壤肥力,使土地的價值增加,佃農的權利由耕種土地的使用權拓展到占有權。與佃農投資開墾荒地,由土地要素增值擴權賦能的邏輯一致,經過開發商的采集、匯總和分析工作,數據要素的經濟價值增加,權利相應擴大,可以由更多要素主體與所有者分享權利和收益。隨著使用權的進一步擴大,要素權利得到增強,具有了財產權屬性。此時,收益與權利可由參與要素增值活動的多方主體分享,實現從要素投入到數據收益再到權利分配的轉變。此外,數據要素的價值與使用者的異質性密切相關,單一的自然數據對不同主體的價值不同,難以定價,因而此類數據的要素化與價值化過程更依賴數據開發商的采集、整理和分析。賦予自然數據開發商占有權是對其獲取數據增值部分收益合理性的確認,也是重要的產權激勵,有利于推動數據要素可持續開發與應用。
數據產權被細分建構為多層次的產權體系,不同層次的產權對應差異化的權利和豐富多樣的交易形式。數據要素權利分層后的產權形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所有權、使用權和占有權。如果數據開發商僅獲得使用權,那么數據交易的形式不外乎租賃;引入數據占有權概念將拓展數據交易的形式,不僅包括租賃,還有抵押、擔保、典當等交易方式。自然數據開發商可以憑借數據占有權向金融機構融資,在緩解企業信貸困難問題的同時,增強企業的抗風險能力。此外,在多層次的數據產權交易中,基于差異性要素的投入與組合,占有權可以被拆分與重組,形成多個占有權,具有較強的拓展性?!皵祿畻l”提出“構建多層次市場交易體系”“支持探索多樣化、符合數據要素特性的定價模式和價格形成機制”。占有權對應的多樣化交易方式為數據要素權利分層次進入市場,依據權利的經濟內容與供需狀況在市場中形成價格奠定基礎。
數據要素可分為三重產權形態,依據權能越大價值越高的定價原則,數據要素完整所有權交割的價格最高,而使用權交易的價格較低。傳統地權交易實踐表明,占有權主獲得了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性權利,產權激勵更強,有強烈的動機投資要素增值,使其經濟價值大幅增加。原始數據所有權的價值較低,而開發增值部分更高,隨著開發時間的延長,開發增值部分的經濟價值占比逐漸增加,數據開發商投資獲得的收益遠超數據的初始價格。產權分解后,所有權僅表征原始數據要素的歸屬而非完整的權利,數據開發增值擴權賦能的部分則屬于開發者。
以占有權為抓手考察數據產權制度構建
總體而言,中國的數據產量多,但數據有效供給不足、質量不高,數據要素市場化程度有待提高,其中基礎環節在于數據要素的產權歸屬。以所有權與使用權之間的占有權為抓手思考數據產權制度構建的問題,有望為推進數據確權和數據要素市場化進程貢獻理論基礎?!秶覕祿Y源調查報告(2021)》顯示,2021年中國數據產量達6.6ZB,同比增加29.4%,占全球數據總產量(67ZB)的9.9%,僅次于美國的16ZB,位列全球第二。然而,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中國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仍處于較低水平,2021—2022年中國數據要素市場化指數的平均得分為58.73,且區域間數據要素市場化水平存在較大差距。大規模數據要素相關企業主要分布在經濟較發達地區。此外,中國數據交易規模較小,僅占全球市場的13%左右,且以場外交易為主,場內交易不足5%。盡管數據交易平臺不斷涌現,但交易功能有限,數據交易規模有待擴大。與既往圍繞所有權探討數據歸屬的思路不同,筆者以數據要素占有權為中心,聚焦數據開發商在自然數據中獲取的權利問題,展開對數據要素產權形態的分析,與數據要素的社會經濟特性適配度更高,有利于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
將占有權概念引入數據產權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因數據要素固有的非競爭性、衍生性和虛擬性特征造成的數據要素產權問題。首先,占有權作為一項經濟產權,與所有權的專屬性與強排他性不同,可以細分也可以由多個主體共享。占有權的可分性與數據要素的非競爭性特征相契合。其次,占有權與所有權、使用權彼此分離、相互獨立,是“權利束”的一部分,與數據要素衍生性特征引致的多元化主體相對應。數據的衍生性特征表明數據增值過程仰賴于多個主體的投入和多種生產要素的結合,因而這些要素所有者與數據增值過程的參與者也應該獲得一定權利,這既是參與要素報酬分配的合理化依據,也是進一步促進要素增值的激勵。使用權當然也可以由多個主體共享,但使用權對數據開發商的激勵不足。數據具有財產屬性,賦予數據開發商財產性權利可以提高數據流通利用帶來的經濟效益。最后,占有權可以脫離實物載體而存在的經濟產權性質緩解了因數據要素虛擬性而難以被現有法學概念解釋的問題。
鑒于數據要素的特殊性,數據要素市場化過程中普遍面臨“隱私的負外部性”“數據開發者的投入激勵”和“非競爭性對數據充分利用提出的要求”三者之間的權衡,數據占有權一定程度上理順了這三者關系。一方面,占有權作為所有權與使用權之間獨立的財產權利,承認原始數據所有者的所有權歸屬,所有者可以在出讓權利獲取經濟收益與保護隱私之間靈活權衡,有利于緩解隱私負外部性。另一方面,數據占有權擴展了數據開發商的權利,有利于增強數據處理主體的投入激勵,促進數據開發與應用。此外,占有權的衍生拓展性也與充分利用具有非競爭性的數據要素的要求相契合。本文以所有權與使用權之間的占有權為抓手思考數據產權制度構建的問題,有利于破解當前數據確權困境以及數據要素市場化的理論障礙。
(作者系清華大學經濟學研究所教授;清華大學經濟學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關鍵詞:數據;產權形態;確權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