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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的自然法意義與制度化保障

         日期:2023-08-29   來源:深圳特區(qū)報

          ■ 劉云生

          提要

          生命是自然的饋贈,人民是權力的基石。中國法文化在尊重生命的制度建設中實現(xiàn)了人類文明的快速進化和長足進步,敬畏生命、仁化天下成為治國理政的核心要義,締造了數(shù)千年輝煌的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

          生命意義上的人人平等

          自然法為什么要尊崇生命?刑法為什么要保護生命?生命的本質到底是什么?

          按照生物學的定義,生命無非就是有機物加水構成的物質和能量代謝、回應刺激、自我復制的半開放物質系統(tǒng);按照物理學定義,生命也就是光子電子質子構造細胞進行新陳代謝和自我復制的存在形式。質言之,在自然科學領域,生命的本質就是細胞通過場介質或生物波進行的新陳代謝與自我復制。

          但在哲學、法學領域,生命存在的樣態(tài)不再單純是一種物質性、物理性存在,而是一種精神性、價值性存在,生命的本質是平等的。

          按照儒家自然法理論,禮法秩序中可能存在貴賤尊卑等身份差異,但在生命意義上所有人都具有同源性和同質性,必須平等,不得偏倚。為什么?因為天覆地載,唯人為大;父生母養(yǎng),人人平等。

          平等的目標實現(xiàn)了,生命的獨立和自由也就順理成章。比較之下,傳統(tǒng)文化之所以認為人成為超越萬物的至上存在,是因為人類具有自我反省、追問生命意義的能力,可以通過自然法確立理性的社會秩序和行為規(guī)范。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說,人類文明既是種群進化史,也是思想表達史,否則就只能如獅群猴群,陷入簡單、遲緩的種群進化鏈條。

          為保護自我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人類從自然法中提煉了兩項法則:

          第一,出于自私自利的本能,每一個人都有權保護自我生命和財產(chǎn),否則就會面臨生存危機甚至被他人奴役、殺戮;

          第二,同樣出于自私自利的本能,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同等的生命和財產(chǎn)。

          這兩大法則結合,就有了平等和自由,也就有了自衛(wèi)權。

          有句羅馬法諺很有名:“住宅即堡壘。”后來被美國法律繼承,稱為“堡壘法”,又叫“住宅防衛(wèi)法”。如果在私人領域,包括住宅、院子、車庫遭遇他人非法侵入和暴力襲擊,任何人都有權捍衛(wèi)自己的“堡壘”。

          這就是著名的“無限防衛(wèi)權”。中國從西周以來都有類似的規(guī)定,只是名稱不同。三更半夜,闖入他人家里,非奸即盜,主人有權采取一切手段自衛(wèi)反擊,由此導致侵入者死亡傷殘,主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這就是“格殺勿論”的本義和來源。

          法律如何捍衛(wèi)生命

          法律為什么捍衛(wèi)生命?如何捍衛(wèi)生命?第一個問題好解答,一言以蔽之:如果法律不能捍衛(wèi)生命,法律本身也就失去了生命。第二個問題也簡單,無論是公法層面的殺人償命,還是私法層面的自我防衛(wèi),都是為了保障生命不受非法侵害和剝奪。

          但法律捍衛(wèi)生命還有兩個特別重要的前提:

          第一,捍衛(wèi)自我生命的時候,同樣需要秉持生命至上原則,堅持正當、必要、適度、及時等原則,不得誤殺擅殺濫殺。比如《唐律疏議·賊盜律》就規(guī)定:對于誤打誤撞的酒鬼,亂走亂闖的精神病人,或者靠近墻壁躲雨或求助的乞丐、小孩、老人、婦女,不能行使防衛(wèi)權,否則就是誤殺、擅殺,甚至可能被判故殺,一命抵一命。

          第二,法律在規(guī)定、判決、執(zhí)行死刑的時候也應當秉持生命至上原則,少殺慎殺。

          考察傳統(tǒng)法文化,有三種制度的創(chuàng)設和進化都和敬畏生命、仁化天下的理念有關聯(lián):

          首先是犧牲制度,以動物替代了上古三代的人牲。西周以后,祭祀必須保留,但犧牲換成了牛羊豬雞等動物,雖然有獨尊人命的人類中心主義之嫌,但畢竟是法律文明的跨越式進步。

          其次是赦免制度。唐代的正月初一,祭祀完天地祖先后,皇帝一般都要大赦天下,以體現(xiàn)上天好生之德,除了十惡不赦的重罪、危罪、大罪,一般都可能逃脫一死。

          最后是替代刑制度。按照今天的標準,宋代的刺配制度就是另類刷臉,不僅有辱人格,還存在廣泛的社會歧視。這些發(fā)配到軍隊效力的人,臉上有刺文,要獨立登記,叫“赤籍”,由此產(chǎn)生了兩個蔑稱,一個叫“配軍”,一個叫“赤佬”。但仔細考察之后就可以發(fā)現(xiàn),刺配制度實際上還有著人性的一面:為了少殺慎殺,宋代法律將這些死刑犯刺身發(fā)配,服務軍隊,這就是一種替代刑,最大程度減少了死刑執(zhí)行量。

          生命是自然的饋贈,人民是權力的基石,中國法文化在尊重生命的制度建設中實現(xiàn)了人類文明的快速進化和長足進步,敬畏生命、仁化天下成為治國理政的核心要義,締造了數(shù)千年輝煌的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

          (作者系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