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真理 發展學術 服務社會
        歡迎訪問深圳市社會科學網 今天是

        理論熱點

        數字法學研究趨勢前瞻

         日期:2023-12-14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近年來,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物聯網等數字技術飛速發展,為社會生活帶來重大變革。以《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各類數字領域立法為契機,“數字法學”相關研究興起,其學科體系也逐漸形成。數字法學具有鮮明的領域性、交叉性、動態性特征。正確認識數字法學的研究趨勢,對于構建中國特色數字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邁向新領域法學

          數字法學是對數字時代法律問題的系統性回應。隨著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人類社會從工業時代進入數字時代,生產方式、生活方式以及生活空間都發生了極大革新,一系列問題亟待新的法律制度與法律體系予以回應。

          例如,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傳統的隱私侵權法難以為大規模微型侵權提供有效救濟。在企業數據保護與共享領域,數據的非消耗性、非競爭性、非排他性使得數據既需要確權保護,又需要共享與匯聚,發揮公共性價值。在平臺責任領域,平臺權力使得互聯網企業既具有傳統企業的特征,同時又具有構建市場經濟的“市場制造者”特征。在人工智能領域,如今機器可以取代人類完成一些創造性工作,而人類在其輔助下有時僅需完成簡單的重復性工作,傳統的人機關系發生顛倒。

          針對數字法學或類似的網絡法學、信息法學等學科,也有學者持懷疑立場。例如,美國著名法官弗蘭克·伊思特布魯克認為,網絡法類似于有關“馬”的法律,難以成為一個體系。研究關于馬的各類法律的最好方式是研究財產法、侵權法與商業交易法等部門法,而非將“馬法”視為一個學科。不過伊思特布魯克法官的這一論斷顯然沒有注意到數字化社會與一般領域問題的區別。關于“馬”的研究并未帶來社會結構的變化和法律挑戰,而數字化則相反,其帶來的社會與法律問題非常明顯,完全可以構成一個新的領域法學。

          數字法學仍需從合同法、侵權法、行政法等現有部門法學中汲取理論工具,但數字法學之回應并非某一領域問題的數字化延伸,而是原有社會治理問題的維度結構突變。這要求數字法學將眾多理論平面整合成體系化的新理論模塊,形成服務于數字法治的領域性方法論。

          邁向學科交叉

          實現數字法治化,需要借助交叉學科研究推進數字法學的理論層應用。

          一方面,由于數字技術的介入,數字時代的社會治理問題呈現出成因復雜性。例如,相較于工業時代,合同意思自治的主要阻礙已從“檸檬市場”問題逐步轉向強制披露失靈與消費者有限理性等結構性問題。在三段論式的嚴密邏輯推演以及個體化的教義學分析之外,需要借助社會學、經濟學以及政治科學等社會科學的理論工具,對社會治理問題背后所隱藏的社會、經濟成因進行深度分析。通過觀察數字經濟時代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動態關系,可明確新興社會治理問題的應對進路。對此,數字法學界已進行體系化的初步探索。例如,結合政治經濟學理論工具,分析傳統法律體系在應對信息資本主義與數字操縱問題時為何無力;借助制度經濟學與信息經濟學方法,分析數據這一新生產要素為何缺乏交易激勵;經由行為經濟學視角,分析大規模微型侵權救濟之困的深層成因。作為一門回應現實問題的學科,數字法學需要對多元知識、多元方法作進一步譜系考察,形成“元方法論”,重塑問題意識與切入視角。

          另一方面,數字技術大幅革新了社會現實,與原有法律制度之間呈現出張力與矛盾。這源于工業時代的制度工具難以充分應對數字時代的新興議題。數據生產要素兼具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與基于財產的競爭性與排他性的既有物權體系與理論邏輯存在差異。算法技術擴展了個體決策影響的廣度與深度,與依托靜態化個人本位與實質損害的侵權救濟之間存在制度不適配。此外,數字時代的社會治理問題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功能主義價值。既有法律體系多依照“命令—控制”模式的邏輯環路,依賴于公權力與企業或公權力與個人之間的線性治理。數字技術重構了企業與個人的社會身份與地位,權力不平等態勢廣泛存在于各類主體之間,需要法律制度承載更多功能。例如,通過權利與義務設置重塑各類數字主體的激勵機制;通過法律規則與原則明確完善法律的社會價值表達功能。基于統合法律制度多種功能的現實需求,法律制度的設計與重構需要充分吸收社會科學領域的知識與智慧,而非完全依賴于前數字時代的既有習慣法。借助成本收益分析或行為科學實驗等工具,可以充分對比不同進路的后果與收益,完善數字法治化的制度體系。

          實現法治數字化,需要借助交叉學科研究推進數字法學的實踐層應用。

          一方面,法治數字化的實現既包括對傳統法治的堅守,也包括對數字“私權力”的控制。首先,數字法學應拷問數字技術隱藏的價值預設,并充分應用數字技術來建設多維問責體系。這需要打破“技術中立”迷思,引入“代碼即法”的觀察視角,重構數字技術基本架構中的價值取向。其次,數字法學需要借助“敏捷治理”“隱私設計”“互操作性”等技術工具,以回應數字時代治理問題規模與速度的雙維膨脹。最后,數字法學亦需要實現與計算機科學、信息科學等學科的動態融合,以實現對“算法黑箱”“隱私計算”等問題的綜合考量。統合社會科學的既有理論工具之余,數字法學應當以解構數據、網絡、人工智能等治理問題為依托,提取數字法學基本范疇內的公因式,并形成法律與技術的良性互動。

          另一方面,法治數字化的實現需要借助數字技術來提升治理效能。數字技術具備精確化的分析功能。將數字技術融入數字治理,可以構建起全方位、多維度的合規指引和監測分析。借助算法技術與大數據治理,數字法治可以實現監管層的個性化法治與模塊化治理,在保證法的可預測性前提下充分實現精準化的理性之治(rule of reason)。此外,數字技術具有不可修改性與全程留痕性。數字時代的社會治理問題日益復雜,相應地需要多層次、跨領域的分析與決策。借助數字技術可以增強合規治理的透明性和科學性,增強治理的實踐成效與正當性。但同時,法治數字化也面臨著智慧司法等領域的“人在環路”問題,如何回應“科技正當程序”等議題,實現法治數字化的自主性與開放性平衡,還有待進一步探究。

          邁向動態治理

          數字社會的飛速發展決定了數字法學的動態性,數字法學應堅持面向未來的治理導向,回應“科林格里奇困境”(Collingridge Dilemma)。誠然,無論是工業時代還是數字時代,法律均面臨著福利分析的不完全性、社會大眾的有限理性、未來信息的不可得性、法律原旨意的滯后性等諸多挑戰,但數字技術的介入使得此類問題更加凸顯。例如,個人信息保護領域風險多來源于后續的不確定信息處理;人工智能領域風險多源于技術實踐中的目的蠕變。

          面對數字法治的“步調”(pacing)難題,數字法學尤其應當注重法律動態治理機制的建構,以使得法律對于數字問題的規制既不滯后,也不冒進。從治理主體看,數字法學應建構“學習型”的治理機制,督促規制機構不斷自我學習,避免治理僵化。從治理方式看,數字法學應建構政府、企業、社會合作的治理模式,促進政府規制、企業自我規制、社會聲譽規制的有機融合。當數字法學建構起動態的治理理念與機制,堅持“未來保障法”(future-proofing law)的功能定位,數字法治就可以適應數字技術的破壞性創新,促進數字生產方式的自我迭代,實現數字領域的良法善治。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未來法治研究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