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我國租賃性保障房法律體系
日期:2024-09-24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住房是民生基本需求,住房保障乃國之大計。我國自1998年開始探索建立廉租房制度,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人群提供租賃性住房保障;2010年建立公租房制度,對城鎮所謂“夾心層”人群,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難人群、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租賃性住房保障;2014年將廉租房與公租房并軌運行,統稱為公租房。2021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以下簡稱《保租房意見》),開始實施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保租房”)制度,與公租房分立并行,目的是解決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難問題。截至2023年,全國有30多個省市出臺了加快發展保租房的地方性“實施意見”,40余個城市提出了“十四五”保租房發展的目標。然而,保租房與公租房都是租賃性保障房,實質大同而小異。在公租房體系之外,是否有必要建立與之并行的保租房制度?能否將保租房納入公租房體系一并考慮?如何構建我國的租賃性保障房體系?這些是我國住房保障工作面臨的重大問題。
保租房與公租房的異同
《保租房意見》對保租房的實施原則、房源供給、保障對象、土地財稅金融支持措施、協調管理機制等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與2012年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對公租房制度的規定相對照,結合實踐,可以看到保租房與公租房存在密切關系,既有相同性,亦有差異性。
保租房與公租房的差異性主要有:一是保障對象不同。保租房的保障對象是以進城務工農民工、新就業大學生為主體的新市民和青年人;公租房的保障對象是城鎮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難人群。二是準入條件不同。保租房分配準入的條件是住房困難的單一要素,不考慮收入條件;公租房分配準入的條件是兩個要素,既要考慮住房情況,還要考慮收入狀況。三是實施地域范圍不同。保租房只適用于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及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從數量上看,全國符合條件的城市有40余個;公租房則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所有城鎮區域。四是房源供給途徑不同。保租房主要來源于由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用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集體建設用地新建和利用閑置的存量用房(包括住房、廠房、辦公用房、商業用房等)改建,遵循的原則是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公租房主要來源于政府和社會組織利用劃撥或出讓的國有土地新建、配建,部分來源于存量房改造或集體建設用地新建,遵循的原則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五是保障方式不同。保租房實行實物配租,公租房則實行實物配租與貨幣補貼相結合。
保租房與公租房的相同性主要表現在兩者的基本功能和性質相同。保租房與公租房都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中的保障房,且都是租賃性保障房,兩者的保障對象存在部分重合(如兩者的保障對象中均包括新就業大學生、進城務工農民工),都遵循小戶型、低租金原則,都不得在市場上進行交易,政府對住房的供給與運營管理在土地、財稅、金融等方面都給予政策支持,住房的準入、使用、退出都受到嚴格的限制。
保租房與公租房分立或整合
國家推行保租房的目的是解決部分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難問題,有利于改善住房租賃市場的供給結構,推動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推進以人為中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但是,應當獨立設立保租房制度,還是整合保租房制度與公租房制度?這涉及制度體系的選擇。
從《保租房意見》看,我國當前采取分立模式。但是,分立模式存在明顯的弊端:第一,破壞租賃性保障房制度的體系性。住房保障分為產權性住房保障和租賃性住房保障兩種方式。租賃性住房保障的住房形式主要是公租房(含廉租房)。公租房在我國經過20余年的探索實踐,已經比較成熟,成為我國租賃性住房保障的基本住房類型。在公租房體系之外,另行設立保租房形式,與公租房分立并行,破壞了以公租房為主體的租賃性保障房的體系性,不利于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體系化建設。第二,增加制度運行成本。將保租房與公租房進行區分,保租房制度運行就不能依托既有的公租房運行機制,在政策措施上不得不進行一些特別設計,如房源供給方式、準入條件、房型標準、協調管理機制等。如此一來,與公租房在制度上形成疊加,不僅增加了制度執行的復雜性甚至沖突性,還增加了制度運行成本,造成社會管理資源的浪費。
筆者主張對保租房與公租房進行整合,統一構建我國的租賃性保障房制度體系。主要理由是:第一,這是我國保障房體系的頂層設計與制度建設需要。租賃性保障房是我國保障房的兩種基本形式之一。保租房是租賃性保障房,理當統一歸入租賃性保障房體系之中,進行統籌規劃、規范和實施。第二,這是減少制度運行成本、提高制度運行效率的需要。保租房與公租房運行的底層機制相同。將保租房與公租房統一整合到租賃性保障房之中進行體系化重構,可以充分利用已相對比較成熟的公租房制度,減少保租房與公租房的制度重疊與沖突,降低制度運行成本,提高制度運行效率,節約社會管理資源。
整合我國租賃性保障房體系
要整合保租房與公租房,有兩種思路可供選擇。思路一:采用租賃性保障房名稱,將我國的租賃性保障房設計為三個層級,分別是Ⅰ(廉租房)、Ⅱ(公租房)、Ⅲ(保租房)。Ⅰ級為廉租房,目標是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群體提供最基本的租賃性住房保障;Ⅱ級為公租房,目標是為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群體提供租賃性住房保障;Ⅲ級為保租房,目標是為城鎮新市民、青年人及其他需要政策性保障的人群提供租賃性住房保障。思路二:采用公租房名稱,將保租房納入公租房體系之中,并將我國的公租房設計為三個層級,分別對應廉租房、公租房和保租房。以上三個層級的租賃性保障房(或公租房)在準入、使用、退出、房型標準、管理機制等方面的基本規則相同,但在房源供給、準入條件、配租方式和租金標準方面可以有所差異。
此外,需要完善我國租賃性保障房相關立法。我國現行保租房和公租房制度的主要依據是《保租房意見》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前者是國務院發布的政策性文件,后者是國務院部門規章。為給租賃性保障房制度提供統一的法律規范和保障,需要提升法律規范的效力層級,整合、補充規范內容。可由國務院出臺一部行政法規性質的《租賃性保障房條例》或《公共租賃住房條例》,整合《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保租房意見》內容,作為我國規范租賃性保障房的基本法。《租賃性保障房條例》或《公共租賃住房條例》可設為五章,第一章為一般規定,對適用于各種層級租賃性保障房(公租房)的共同規則和機制進行集中規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別對應前述三個層級,對三個層級的保障房的特別規則和機制進行規定,第五章為法律責任,集中規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作者系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