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雙碳”目標實現
日期:2024-10-24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2024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指出,以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為引領,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也是推動高質量發展和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離不開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法治保障作用,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加快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全面綠色轉型。
氣候變化是當今世界共同面臨的全球性挑戰。氣候變化不僅對地球生態系統造成改變,也深刻地影響全球各國經濟、社會和政治發展。對于小島嶼發展中國家而言,氣候變化更是危及生死存亡的關鍵議題。習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宣布,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中國的“雙碳”目標向世界展示出堅定決心和大國擔當。
雖然各國選擇的路徑不同,但建立一套科學的、完備的關于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體系已成為各國共識。研究制定應對氣候變化和碳達峰碳中和專項法律,是《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提出的法治保障方式。我國相關立法散見于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等單行法之中,如《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涉及產業減排、低碳發展等。地方政府是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主體。2021年9月發布的《天津市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條例》明確了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相關行動。
徒法不足以自行。建立健全應對氣候變化和碳達峰碳中和的法律實施體系至關重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理清和規范了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賦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強化了數據造假的處罰力度。司法作為法治實施的關鍵一環,在實現“雙碳”目標上創新了理念和思路。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 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確保正確適用法律法規中的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助推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實踐證明,法治機制在建設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推動綠色技術革新和金融支持、嚴格規范碳減排措施以及規范相關市場主體行為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作出碳達峰碳中和重大宣示以來,已構建起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系,但仍然需要進一步加強法治保障機制建設。
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國缺乏針對實現“雙碳”目標的專項立法。雖然“雙碳”工作具有明顯的政策先行的特點,但應對氣候變化是長期的、系統的、復雜的工作,應以法治機制保障減碳工作的長遠發展。可利用編撰生態環境法典的契機,建立一套科學完備的關于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體系,進一步明確“雙碳”目標的基本原則、戰略規劃、管理體制、法律責任等。
提高生態環境的執法司法能效。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具有跨部門、跨地區聯動的特點,這要求各部門、各地區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行政執法協調行動。同時,要發揮司法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能動作用,打造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還要加強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機制。
構筑全民參與的法治保障體系。除立法、執法、司法自上而下的作用外,社會公眾更要形成實現“雙碳”目標的自覺認同。應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引導民事主體從事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活動。
目前國際社會已經形成一系列關于生態環境保護、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律文件,涵蓋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跨境污染、自然保護區、水資源、礦產資源、旅游資源等多個領域,中國也已經簽署和批準了100多項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關的國際法律文件。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我國積極承擔根據本國國情和能力采取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的義務,也享有根據公平原則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參與國際合作的權利。
人類只有一個地球,各國共處一個世界。應對氣候變化是全球各國面臨的共同難題,要進一步秉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參與引領全球綠色轉型進程,通過國際規則供給、跨國執法合作、綠色標準建設、企業透明度建設等法治方式,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氣候治理體系。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