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真理 發展學術 服務社會
        歡迎訪問深圳市社會科學網 今天是

        理論熱點

        以法律方法助力我國法律統一適用

         日期:2024-10-31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法律方法論在我國迄今經歷了約30年的學術發展,這也為法律方法融入司法實踐,助力我國法律統一適用提供了可能。當前,有必要對法律方法助力我國法律統一適用工作的理論原理與實踐機制進行探討。

          法律方法何以能助力法律統一適用

          法律方法是法律共同體的職業性思維與技術,其又以司法中裁判的方法為典型。法律統一適用是在司法中面對同樣的要件事實應適用同一法律規則,得出大體一致、合法正當的裁判結果。這要求各個法院和每個法官都使用相同的方法對同類案件檢測法律規則的要件,使用相同的方法來適用法律,從而統一、高效、透明地進行司法決策,防止專斷并維護判決的權威性。法律方法有助于實現法律統一適用所需要的普遍性、平等性、安定性、可預測性等法治價值。

          首先,法律規則具有普遍性,在案件中應當平等適用、重復適用,法律方法有助于此目標的實現。如魏德士所言,“如果出現類似案件,原則上法院有義務適用早先所采用的規則。方法論還進一步要求法官公開其法律適用的步驟……只有這樣才可能檢驗法官是否在事實上對同樣的案件也作出了相同的裁判”。法院從以往類似案件中尋找當下裁判所要采用的規則,這體現出對法的普遍性或一般性的尊重,平等價值由此得以實現。當然在每個案件中,結論與用于判決的前提之間存在一個可檢驗的推導關系,這是法律平等適用的重要保障。

          其次,法律方法有助于維護法律統一適用所內含的法的安定性。法的安定性關乎一國法律制度的安寧有序狀態,涉及法律與社會發展的關系。法律方法是一種讓法律順應社會發展的重要方式。當社會生活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法律難以調整新型法律關系時,法律方法即可彌補這種裂縫。可以說,法律方法反映了法的安定性要求,使法官的法律適用工作受到理性的馴服,有利于保障形式法治的實現。

          最后,法律方法有助于實現法的可預測性,這跟法律統一適用的目標相契合。法的可預測性體現形式法治的要求,也是一項重要法治價值。在一個國家,尊奉既定的法律規則可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既定規則來裁判案件,可使裁判結果最大限度地符合民眾預期,確保裁判結果的統一性。法律方法要求司法者嚴格依據法律作出裁判,并按照理性的運作技術與程序達成可預期的結論。如今,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法治化的營商環境,這與法的可預測性息息相關。

          法律方法如何助力法律統一適用

          法律方法是法律職業者通過認定法律事實、理解規則文本以及推理論證,從而科學、合法、合理地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在司法中,法律方法體現為法官裁判的方法。法官職業自治很大程度上以其裁判的方法為前提。這種方法由多種要素構成,這里將其概括為邏輯、經驗與技藝三種。其中,邏輯要素是嚴謹的概念分析與邏輯思維,為法律統一適用提供必要的理性基礎。經驗要素是面向社會現實的法律實踐智慧,為法律統一適用提供堅實的社會基礎,司法經驗的整體化使法律本身的缺陷在司法運行中得到統一地彌補。技藝要素是法官走出機械適法或恣意裁判誤區的必備條件,為法律統一適用提供了實踐智慧與方法基礎。一方面,法律統一適用有賴于各種具體法律方法的支持;另一方面,法律統一適用工作為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等方法提供了“用武之地”。

          首先,法律解釋與法律適用密切相關,法律統一解釋內在于法律統一適用之中。貝卡利亞曾說,公民的命運經常因法庭的更換而變化,原因在于“不是持久穩定的而是飄忽不定的法律解釋”。原則上,同一法律規范應當用相同方法去解釋,但實踐中,解釋結果往往存在多種可能。因此,對個別法律規范的解釋應避免邏輯上的抵觸,并盡量在相互沖突的規范意旨之間達成平衡。在法律解釋方法中,體系解釋最能助力法律秩序統一。

          其次,法律推理則為法律統一適用提供了必要的邏輯保障。法律推理聯結事實與規范,必須遵循嚴謹的法律邏輯,以確保推理的有效性、客觀性和確定性。其中,客觀性體現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法律推理客觀性的核心要旨,即同樣的案件事實應能產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可見,法律推理不同于其他推理活動,是達成“方法論自治性”的重要條件,在統一法律適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

          最后,法律論證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的正當性,能夠幫助法官高效地建立起一個融貫性的裁判理由系統,從而提升裁判的效能。法律論證能保證司法活動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是通向司法理性的橋梁。換言之,司法活動是否正當合理,需要通過法律論證的一致性與協調性來檢驗。

          充分發揮法律方法的作用

          法律方法對我國法律統一適用制度的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統一適用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法院系統對此發布了一系列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法[2021]289號)規定:“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包括起草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發布案例、落實類案檢索制度、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等推進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各項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成立統一法律適用工作領導小組。總體而言,近年來我國法律統一適用工作思路明確,注重體制機制建設。不過,法律統一適用最終要體現在法官日常審判活動中。如果說,體制機制建設構成對法官統一法律適用工作的外在制度約束,那么法官法律方法技藝則構成對其職業活動的內在約束。可以說,目前我國法院法律統一適用工作總體上偏重于前者,而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后者。當然,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法律方法在法律統一適用中的價值,并在一系列文件中予以體現。例如,《關于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2012)、《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2021)、《關于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2020)都有要求運用法律解釋等方法的規定。但總體上,既有司法指導性文件規定更多注重對法官進行“規則提供”而非“方法運用”。

          有法官認為,法律方法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法律適用絕非易事,在審理案件中法律規范常常不是手到擒來,它常常是左右為難或者絞盡腦汁的活動。就高質量或者高層次的法律適用而言,它既需要學養豐厚和邏輯縝密,又需要經驗豐富和洞明世事;既需要必要的墨守成規,又需要不拘一格、與時俱進和開拓創新。這就涉及法官的素質及其培養的問題。法律方法最終需要法官去駕馭,高素質的法官不僅需要熟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而且要能夠嫻熟運用法律方法。就此而言,今后在包括法律統一適用在內的司法改革中,應注重發揮法律方法的作用,要給法官法律方法的運用設置必要的制度空間。

          (作者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