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發現民法中的“人”
日期:2024-11-06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民法中“人的形象”源于實踐,亦因應實踐不斷更始。因此,民法中的“人”有著一張普羅透斯般變幻無常的面孔。私法史中,民法的范式轉移、價值遞嬗無不根植于對人認識的深化。誠如日本法學家星野英一在《私法中的人》中預言,現代民法乃至民法學今后必須在“人的再發現或復歸”理念下繼續探索,方能參透人之真諦。王雷教授的著作《民法典中的人》從反思理性經濟人假設出發,深掘中國民法的人像創制,以“自由全面發展的人”作為民法的經典人像,不失為一個成功嘗試。
理性經濟人假設的消退。在18世紀自然法與理性主義哲學的滋養下,民法上的人完成了從“身份到契約”的顛覆性變革,鍛造了在理性與意識上強而智的人像。此前,人總是被打上身份的烙印。啟蒙時代,基于對神學體系與傳統權威的質疑,賢哲們發現神學體系不足恃,傳統權威不足法。人的主體性哲學將認識原點從上帝轉介到人,以內在的理性權威置換傳統的外在權威。個體不再依附于任何身份獲得其存在尊嚴。自此,民法上的個體擺脫身份束縛,成為“在理智、意識方面強而智”的人。
但是,現代社會中,理性經濟人假設被實踐沖刷得面目全非。國家強制回暖與結構性失衡均昭示,抽象平等、強而智的人像不過是一個浪漫幻想。一方面,交易能力結構性失衡催生了民法中的主體分化。個體在信息、經濟等領域的落差,致使磋商對等性障礙成為常態。“弱且愚”而非“強而智”者,才是民法上人的主體構成。另一方面,面對理性經濟人形象的坍塌,國家不再以守夜人自居,而是積極介入市民生活。主體之間的結構性落差普遍化后,理性經濟人的抽象平等不復存在,民法形式邏輯的法律理性開始褪色,取而代之的是公共政策、實質公平、人本主義等觀念的復興。凡此種種,皆重塑了人的形象。現代社會的個體不僅不是孟德斯鳩所謂的“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而且淪為了強權陰影下的一粒塵埃。此亦為本書探討民法上全新人像的邏輯起點。
從抽象假定的人到具體真實的人。隨著理性經濟人假設的消退,對社會特殊群體的傾斜性保護不斷涌現,導致具體人格的登場。民法上的人像亦從“抽象假定的人”進化到“具體真實的人”。一方面,迎回國家管制的傳統權威,強化具有限制性作用的框架。立法者打造各種監管工具,以審查法律行為是否遵守了國家負責保護的基本價值。法律因應締約方身份的特殊性而制定特別的強制性規則,演化出自成一體的獨立規范體系,勞動合同法即為著例。另一方面,恢復平衡談判條件,重鑄理性經濟人假設得以有效運作的環境。立法者鼓勵弱勢方組成團體,從而獲得與強勢方對抗的磋商能力;強制優勢方披露交易重要信息,確保弱勢方得以在信息平等的基礎上自主決策。民法針對具體真實的人作出針對性補強,以恢復強弱雙方武器上的平等。
誠如本書指出:“這當然不是向身份制的復歸,而是推進對社會特殊群體苦難的關照。”具體人格的登場并非對抽象人格的否定,而是比照理性經濟人假設及其運作條件,對具體真實的人進行針對性扶持,以期恢復理性經濟人的樣態,從而維持民法制度賴以運行的體系。準此而論,本書認為現代民法的經典人像系社會特殊群體似乎并不準確,更精確的說法或許是,現代民法上的人是披著特殊身份外衣的理性經濟人。
社會主義民法中自由全面發展的人。鑒于近現代民法對主體假設與交易實踐脫節的困境應對乏力,本書深掘我國社會主義民法的人法品格,嘗試還原民法中完整且真實的人之全貌。
一方面,從財產中心主義轉向人本主義,完成民法上人像構筑基點的更迭。本書以人本主義理念下“自由全面發展的人”取代財產中心主義的理性經濟人。作者在第四章深掘民法對生命尊嚴的觀照,在第五章對民法初心進行剖析,均力求實現被個人主義方法論剝離的實質倫理內涵“復歸”民法。第二章對特殊群體民法關懷的闡釋、第三章還原的具體真實人像,均折射出財產法的倫理意涵。作者在民法人文關懷與自由之精神理念指引下,改造了民法上人像構筑的基點。
另一方面,從理性經濟人到完整的人,徹底沖破個人主義方法論給民法人像套上的枷鎖。近現代民法人像構筑的目標是打造財產法上的適格主體。民法以規制財產交易為本旨,個體是財產的孤獨守護者,國家是財產的守夜人。但如今,國家不再是消極自由意義上的守夜人,而是為積極自由供給空間的主導者。作者捕捉到了國家角色轉型背后人的主體性與精神價值,并由此為自由全面發展的人繪像。
作者沖破財產中心主義的人像設定,以全新的民法人像統合身份法與財產法的理論雄心令人欽崇。但是,本書對自由全面發展的人的闡釋,似乎并沒有理性經濟人那么清晰。
其一,本書在“自由全面發展的人”理念下補繪理性經濟人形象之時,人像類型理論的闡釋稍顯不足。作者在理性經濟人之外,提出新增倫理人、情誼人、團體人、生態人四類全新的身份形態。作者似乎將理性經濟人降格為一種“身份”,與其他四類身份并列,來標表民法中的主體群像。遺憾的是,作者并未在邏輯上實現五種身份的精準區分。倫理人、情誼人、團體人、生態人等在民事關系中可能是理性經濟人,可能是需要特殊觀照的群體,似乎不具有獨立的規范意義。準此,自由全面發展的人更似特殊群體類型的多樣化。由于缺乏全新人像一般化理論的精致闡釋,人的再發現將可能停留在“原則(理性經濟人)—例外(特殊群體)”的框架下打轉,尚未完成民法上人像質的躍升。
其二,本書嘗試通過經典人像統合財產法與身份法,但適切的制度抓手仍待發掘。近現代民法以意思合致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唯一根源,將倫理從財產法中剝離出來,以致傳統觀點認為倫理性為身份法所獨有。或許,統合財產法與身份法比較適切的路徑是將倫理性重新注入財產法,即交易不再是力量的表征,而是一種合作互信與增進公平的事業。本書描繪的諸多人像與其說是各具身份的人像類型,毋寧說是自由全面發展的人具有經濟理性、倫理性、情誼性、團體性、生態性等多元面向。在多元人像要素基礎上,將實質倫理回填到財產法之中,才能實現身份與財產的真正統合,進而完成經典人像的重構。
總之,民法中“人的形象”探討永遠在路上。近代民法的人像助力社會運動從身份到契約的嬗變,現代民法的人像則通過從契約到身份的逆向進路,使真實的個體重披理性經濟人外衣。我國民法上自由全面發展的人像,是回歸身份還是走向契約,抑或有第三條道路?頗費思量。本書反思財產中心主義的民法人像構筑原理,提出人本主義的全面自由發展的人像理論,為實質倫理內容回填財產法構造了主體性基礎。以全新的人像為起點,作者勾勒出一幅私人自治的最佳圖景:意志自由固不可廢,但公平與合作的增進尤需關注。
(作者系中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