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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發揮協商民主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日期:2024-03-12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需要落實黨的二十大作出的“全面發展協商民主”重要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不斷開創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新局面。

          一、協商民主支撐乃至成就全過程人民民主

          民主協商對全過程人民民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由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構成的全鏈條人民民主,民主協商扮演不可替代角色。首先,區別于民主選舉,民主協商并非一次性、周期性實踐參與,積極推進民主協商使得民主避免淪為“一次性消費產品”,從而有助于后選舉時期的民主實踐得以持續,充分展現民主的工具性作用或者說治理屬性的一面;其次,區別于民主決策,因為民主協商一般發生在決策前和決策中,參與人員在范圍上可以更廣、數量上可以更多,協商的內容可以更豐富,協商的地點和形式可以更靈活,協商結果運用的回旋空間更充裕;再者,區別于民主管理,民主協商是更多人員、更加直接的實踐參與,這是因為: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利,但從實際看更多的是通過選舉代表或者遴選公職人員實施管理;最后,區別于民主監督,民主協商是完全的參與式觀察和沉浸式體驗,實現了參與者與觀察者雙重角色的疊加和統一,而非獨立于局外的單純的觀察者。

          民主協商不但可以貫穿其他四個民主環節,而且貫穿所形成的溢出效應非常明顯。在民主選舉實踐中,在候選人提名等環節依法依規引進民主協商,有助于提高候選人的合法性、代表性和共識性;在民主決策實踐中,在決策前和決策中依法依規開展民主協商,有助于提高決策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在民主管理實踐中,在選擇管理主體、管理方式以及劃定管理權責等環節中依法依規進行民主協商,有助于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在民主監督實踐中,在確定監督主體、對象和監督方式等環節中依法依規開展民主協商,有助于提高監督質量并使得監督關口前移。此外,民主協商既是一個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的過程,也是一個廣泛接受批評和監督的過程,有效實現了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的銜接和統一,因而其本身即被認為是一種獨特的監督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協商式監督。

          協商民主的深度“嵌入性”使得其具有促進全過程人民民主乃至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顯著優勢。協商民主與群眾路線、統一戰線、民主集中制、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等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及匹配性,深深嵌入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全過程,而且呈現相輔相成、交相輝映的局面。一則,踐行“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勢必推動協商民主發展,協商民主健康發展反過來又為貫徹群眾路線創造更加長效的實踐平臺;二則,協商民主是統一戰線建立、維系和發展的基礎及機制,而統一戰線又是協商民主的直接來源;三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廣泛協商體現的正是民主與集中的統一,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又是協商民主健康有序發展的有效保障;四則,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而該制度又是實現協商民主與黨的領導、統一戰線有機統一的重要制度載體。這種深度互嵌,正是協商民主得以生根和發展的理論邏輯和內生動力,同時,也賦予協商民主強大能量,使其可以激活各級各類政治和社會資源。

          二、在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下全面發展協商民主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不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而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全面發展協商民主,必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在健全協商民主制度體系和工作制度體系的基礎上,突出系統觀念和問題導向,積極探索科學有效路徑。

          有效培育和提升協商主體的意識及能力。影響協商民主制度程序設計質量以及實踐參與落地效果的決定性因素必定是人。全面發展協商民主,必須在培育和提升協商主體的意識及能力上下足功夫。一是要準確理解協商主體意涵,因事制宜地把握主體構成特點,切實提高協商成果的代表性和有效性。廣義上講,政黨、國家機構、企業、社會以及人民群眾個體無一不是事實上的或潛在的協商主體。在全面發展協商民主語境下,不但協商工作需要覆蓋所有類型的協商主體,而且需要弄清每次具體協商活動的主體構成特點,充分考慮不同主體在風格做派、思維習慣、核心訴求等方面的差異。二是要以全面增強協商意識為目標,因需制宜推動協商意識提升工作,切實提高協商主體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協商民主絕對不僅僅是人民政協或者其他某個部門的事,增強協商意識不僅僅是要增強某個或某些專門協商機構的意識,而是要提高所有相關主體的協商意識,真正形成“有事好商量”的氛圍和“有事多商量”的習慣。三是根據不同主體的不同能力要求,因類制宜地增強協商主體的必需能力,切實提高協商成果的科學性和可行性。不同類型主體在協商中所承擔的功能和相應責任各有不同,各自必須掌握的能力有所不同,要根據不同主體的不同能力需求制定提升方案,并結合相關工作加以落實和推進。

          積極發展對于全過程人民民主整體發展具有深層次、基礎性作用的基層協商民主。基層協商民主,既是基層民主的主要形式,也是協商民主的重要一維。積極發展基層協商民主不但有助于呈現和豐富基層民主和協商民主的生動實踐,而且有助于夯實和筑牢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根基。而且,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大量決策和工作主要發生在基層,大量直接利益沖突和人民內部矛盾也主要發生在基層,基層治理任務艱巨。民主協商因為具有不可或缺性、廣泛兼容性和深度嵌入性等特點,是一體化保障落實基層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最為直接有效的形式和路徑。故而,積極發展基層協商民主,既能體現對堅持以人民群眾為協商重點之原則的貫徹,也能彰顯對人民群眾主體地位的尊重及其作用的發揮,可以最大限度用好民主的治理屬性,為促進基層社會和諧有序、煥發創造活力以及鞏固夯實黨長期執政的群眾基礎和階級基礎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突出圍繞改善公共服務發展協商民主。公共服務涉及內容廣泛,指涉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多重目標;同時,涉及主體類型廣泛,涵蓋政黨、政府、企業、社會,囊括從中央到地方各層級各行業各環節。圍繞改善公共服務開展民主協商,協商內容充裕,主體多元,有利于達成多個理想目標:一則,避免民主空轉,促進形式民主與實質民主的有機統一,推動民主與民生相互促進;二則,減少基層及社會治理的壓力,創新寓治理于服務中的體制機制,推動公共服務與基層治理、社會治理協同高效;三則,妥善長效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提高人民群眾對黨的擁護和對政府的信任,形成相關利益主體共商共建共享工作格局。現階段,要聚焦公共服務中人民群眾(包括中小微企業)的急難愁盼和公共服務下沉開展協商,可聚焦縮小兜底性、基礎性、普惠性公共服務的城鄉差異開展協商,應圍繞改善公共服務與推進共同富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強環境污染整治等各項重點工作的交集開展協商,充分發揮協商民主助力攻堅克難的作用,推動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落實落細,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直接、具體、現實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闡釋中華民族現代文明重大創新項目“中國式現代化的民主觀研究”,(2023YZD045)階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國家治理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