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可以替代法官嗎?
日期:2024-07-19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人工智能脫胎于技術應用,最初僅僅是替代人們完成重復或危險的事務,隨著科技的發展,已經影響到了人們的認知方式,國外甚至有法官利用人工智能來審理案件。一時間,機器比人更加聰明、人工智能可以取代人類的說法甚囂塵上,法學界有不少學者開始探索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為法律主體,其生成的作品是否受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然而,法治進步與自然科學技術進步的一個本質區別在于:公平正義難以進行定量分析,個案公正也無法通過分析以往案例和算法就能必然實現。在這個意義上,無論人工智能經過多少次升級,都很難取代法官的位置。
法官裁決案件并非只是一門技藝,其中涉及秩序、公正、自由等只有人能領會和共情的價值。法學產生于人、服務于人,是典型的“人學”,具有不可磨滅的主觀性。無論人工智能發展到何種程度,其均為“術”上的革新,究其本質,機器的智能得益于算法的優勢,其最多具備“假性智商”,而法官則擁有智慧。人工智能作為眾多“術”的一種,只有在“道”的駕馭之下才能更好地發揮效能,片面夸大人工智能的優勢而忽視法官的主觀能動性,無疑是一種本末倒置。
人工智能何以在司法界引發熱潮
首先,人工智能具有極高的效率,可以代替法官進行很多重復性工作,如在最短時間內搜尋到與案件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案例,在美國它還被用來分析被控訴人返回社區后的危險系數,這無疑為法官節約了大量時間,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人工智能強大的算法可從多角度分析案件,為法官提供新視角。法官裁決的案件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在涉及專業領域的技術認定時,人工智能的用武之地就凸顯出來。
其次,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不少法律人對同案同判的期待。相比法官而言,機器不會徇私,且機器不會如現實主義法學批判的那般,僅僅因為法官今天經歷了什么就影響了案件的裁決。人工智能根據其對既往案例和算法的分析,可以輕易對比出兩個案件的異同之處,并根據其相似之處做出相同的處理。即便人工智能無法取代法官,也可以提出相應的方案供法官參考,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法官審判的恣意性。
最后,人工智能給人一種確信感,使得人們不必在變與不變之間艱難抉擇。法律本身要具備相對穩定性,頻繁修訂法律會讓公民無所適從,但成文法從其制定出來的那一刻起,就注定要落后于社會的發展,因此才需要法官對法律不斷地進行解釋,使得昨日之法來適應今日之變。而人工智能自我學習和更新的能力恰好滿足了這點,因為不論你輸入什么,它總是會有理有據地給你一個確信的答案。
司法裁決需要法官的經驗與智慧
法律本身并不是價值無涉的,法律中所蘊含的價值觀念,或者說法律共同體對法律的解讀還會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的發展而潛移默化地發生改變。即便有人聲稱可以預先設置“好”與“壞”的觀念輸入程序,以達到趨利避害的目的,但是非曲直的標準卻是難以定論的,正如自然法學千百年來難以定義“善法”一般。不同法官對諸如“公平”“善良”“正義”等的理解也不同,這些價值理念也難以量化。
一位杰出的法官并非只進行簡單的三段論推導,在將案件事實剪裁為法律事實時,法官需要在大、小前提間反復地對比,更要思考今日案件與曾經的案件之間的異同。每一個案件都是在特定經濟、社會環境之下的產物,法官裁決的不僅僅是案件本身,更是對社會的回應。制定法中的許多內容都是對幾千年來人類優良習慣的繼受,法律是立法者結合當下社會情勢和人類經驗的產物,而法官只有憑著置身于當下社會中的經歷和對眾多案件的把握才能積累起經驗。無論人工智能擁有多么廣博的資料庫和高深的算法,沒有經驗和智慧,它就難以做到定分止爭。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疑難案件,這并不是說法官無法可依,而是按照當前的法律裁判,可能會產生一個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來說都難以接受的結果。于歡案之所以引起轟動,在于其人身自由受限時雙拳難敵四手,在于其作為兒子眼見母親受辱卻無能為力,在于其對公力救濟無效后產生的深深絕望。此時,不用一位杰出的法官來評判,只需任何一個具有同理心的人都會覺得一審裁判過重。若想使得司法裁決合法、合理又合情,就少不了法官運用智慧去衡平。當我們利用人工智能去剔除人的私欲和偏見時,我們就把法官生而為人的共情能力和裁判智慧同時閹割了,法律不但是規則,更是價值觀的體現,法治也唯有通過人才能真正實現。
因為法官不能拒絕裁判,所以很多時候法官需要在法律的縫隙邊緣本著法律的精神、原則、目的為案件尋找一個最佳解決方案,每個新裁判的作出都是法官對以往案件的繼承與發展,其本質是結合新的變量與過往經驗而進行的創造性活動。人工智能則是基于已有的模型進行分析,人工智能所聲稱的進化能力很難應對不斷變化著的社會,并將判決結果保持在法律的框架之內。質言之,法官的智慧杰出體現在應對個案的“變”與遵循法律的“不變”之間,這不僅涉及前見、對法律的理解程度、辦案經驗的多寡,更為重要的是我們生而為人的共情能力。
司法裁決需要法官的親歷性,人工智能固然可以為法官提供解決方案,但機器和人可能采取完全不同的視角看待案件,法官通過對案情細節的把控更能深入了解糾紛產生的根源。法官要做的不僅是了解案情、適用法律,更要在法庭上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理由,讓二者對證據進行質證,對明顯處于弱勢的一方予以提示和幫助,而非僅僅消極裁判,讓法庭淪為雙方律師一爭高下的角逐場。司法裁決并非僅僅追求一個確定的結果,相反,司法的過程更為重要。在此期間無論雙方差距多么懸殊,他們都獲得了在法庭上被一視同仁的機會,而法官為了實現最大程度上的公正,勢必要將法律的天平適當偏向弱者,來平衡由社會本身引發的不公正。
人工智能只能是法官的輔助工具
人工智能目前已被運用到許多創作型領域,如其可以根據已有的數據和模板寫一篇數據報告,可以創造出詩歌、文章,但這種基于數據庫的創作往往是單向性的。而法官則需要在法律與案件之間進行多次互動,其不僅要進行價值判斷與權衡,還要考慮當下案件對后續類似案件的影響。這里并不是說法律應當在新興科學技術面前故步自封,而是說法律歸根結底是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的,需要經得起歷史檢驗。法律作為治國理政之重器,直接關系到人的生命、安全、財產等重大權益,因此法官本身往往具備一定程度的保守性。
人工智能目前仍然無法克服進行價值判斷、實現代碼符號和自然語言的轉化、算法歧視等諸多缺陷,那位聲稱依靠人工智能裁決案件的外國法官,更像是在尋求充分的論據。在人工智能沒有問世之前的幾千年,世界上涌現出了無數杰出的法官,司法權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判斷權,技術的革新并不對司法產生本質影響。當下,對人工智能較為合適的定位是作為法官的輔助工具,在不涉及價值判斷的領域進行一些提升效率的簡單工作。我們可以通過數據庫對以往案件進行分析,并列出其認為影響案件判決的因素,以供法官參考,但無論如何,這種初級的分析也不應成為直接的判決理由。法官作為法律的喉舌,必須對這種新興的科技保持相當程度上的審慎性。
我們可以期待人工智能在單調且持續性的勞動上為人類分憂,但不能幻想其可以代替法官審理案件。即便有朝一日人工智能真能成為法官審理案件的參考工具,那也僅僅是法官諸多武器中的一種,更何況法官在面對性質各異的案件時使用何種武器,在何種程度上使用,本就是由其自主決定的。期待人工智能能夠比人類自身更加聰明并不現實,阿爾法狗擊敗圍棋高手更多的是因為其后有一個不知疲倦的數據庫在運作,而法官審理案件則并非在進行競技比賽,其本質工作是要忠誠法律、本著良心,最大程度上作出一個公正的裁決。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