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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

         日期:2024-09-24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貫徹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守正創新、堅持以制度建設為主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系統觀念等原則。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的改革開放是有方向、有立場、有原則的。堅持全面依法治國重大原則,既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基本遵循和重要保障,也是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必然要求和應有之義。

          全面依法治國意義重大

          《決定》提出“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的重大論斷,明確了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中的戰略地位和重要作用。

          第一,我國憲法確立了堅持改革開放、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國家根本任務。憲法明確規定,“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充分發揮憲法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總章程和根本法作用,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第二,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對中國式現代化的保障作用是多層次、全方位、制度化、法律化的。例如,加強民主科學立法,把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價值追求、基本原則、重大關系、重大利益、重要目標等納入法律規范和調整范圍,使之獲得法治上的穩定性、合法性和權威性,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基本遵循。又如,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完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體制機制,構建現代化善治體系并發揮善治效能,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三,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目標。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繼續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一方面,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效保障國家治理體系的系統性、規范性、協調性和法治化。另一方面,要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積法治之勢,確保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各項事業依法推進、行穩致遠。

          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

          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是改革開放以來法治建設面臨的一個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經歷了從“摸著石頭過河”到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的發展過程,形成了“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的重大原創性理論觀點。

          當前,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亟須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一種觀點認為,改革就是要沖破法律的禁區,現在法律的條條框框妨礙和遲滯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讓路?!边@種觀點容易導致在實踐中搞違法的改革,甚至借改革之名行違法亂紀之實。“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法律就是要保持穩定性、權威性、適當的滯后性,法律很難引領改革?!边@種觀點只重視法治對改革成果的確認、保障作用,不重視法治對改革的引領、推動作用,導致在實踐中不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引領改革。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我們要著力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既發揮法治規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又通過改革加強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強化法治,這就是改革和法治是車之兩輪的含義。我們必須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促進,堅持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緊密結合、相輔相成。從功能上看,全面深化改革所需要的制度基礎和秩序環境有賴于全面依法治國來提供,全面依法治國所追求的建設更加完善法治體系總目標也有賴于全面深化改革特別是深化法治領域改革來達成。改革和法治的這種內在聯系,使得它們在實踐中呈現出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互動關系。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謀劃和推進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偉大實踐,以全新的法治思維和實踐方式構建了改革和法治有機統一的良好關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分別就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作出戰略部署,分別通過的兩個決定構成了相得益彰的姊妹篇。隨著“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轉化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內涵發生深刻變化,全面依法治國的作用更加重要。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國既是重要內容又是重要保障,具有基礎性、保障性作用。沒有全面依法治國,就治不好國、理不好政,我們的戰略布局就會落空,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國式現代化就不可能順利推進。

          因此,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明確規定,立法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保障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上述規定以國家意志的法律形式,確認了新時代處理好改革和法治關系的寶貴經驗,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成為新征程加強法治建設尤其是推進立法工作必須長期遵循的基本原則。

          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深化改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首先,以法治凝聚全面深化改革共識。我們要以法治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的思想共識、價值共識、制度共識和行為共識,為深化改革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礎、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為此,要更加重視發揮法治的引導功能和教化作用,在法治框架下求大同、存小異,努力達成改革共識。要更加重視發揮立法分配正義的作用,通過民主科學依法立法對各種利益做出公正公平合理的分配和處置。要更加重視發揮程序立法的規則作用,通過程序立法把利益的沖突或者失衡控制在公平正義的范圍內。要更加注重培養各級領導干部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難題的能力,掌握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的執政本領。

          其次,以立法授權促進全面深化改革。為了保證改革的合法性,通過授權來進行改革試點,是我國處理改革和法治關系的成功經驗。《立法法》對改革涉及法律調整的授權機制作出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特定事項授權在規定期限和范圍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的事項,實踐證明可行的,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及時修改有關法律;修改法律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長授權的期限,或者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最后,以立法破除全面深化改革障礙。對于不適應改革發展要求的現行法律規定,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廢止。對于相關改革決策已經明確、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應修改的事項,可以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并處理。對于需要分步推進的制度創新舉措,可以采取“決定+立法”“決定+修法”等方式,先依法作出有關決定,再及時部署和推進相關立法修法工作。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斷完善法治

          新征程上,堅持全面依法治國重大原則,應當把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同《決定》的決策部署緊密結合起來,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不斷完善我國法治體系。

          一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協調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機制,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二要深化立法領域改革,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更好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抓緊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金融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反跨境腐敗法,修改監督法、監察法,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推進立法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完善立改廢釋纂授權等立法機制,及時把改革成果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制度。完善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加快構建新時代良法體系。

          三要深化法治領域改革。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完善行政處罰等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推動行政執法標準跨區域銜接。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制度,健全行政復議體制機制,完善行政裁決制度。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深化律師制度、公證體制、仲裁制度、調解制度、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

          四要加強涉外法治建設。要堅持在法治基礎上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在擴大開放中推進涉外法治建設,建立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的工作機制,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堅持立法先行、立改廢釋并舉,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協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實施體系,深化執法司法國際合作,加強領事保護與協助,建強保護我國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鏈。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推動全球治理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以國際良法促進全球善治,助力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作者系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