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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揮聽證會在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日期:2024-12-06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全過程人民民主是新時代取得的重大創新成果,更是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民主政治的重大進步。全過程人民民主為協商民主、政策參與、合作共治提供了政治基礎,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優勢。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只有投票的權利而沒有廣泛參與的權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時被喚醒、投票后就進入休眠期,這樣的民主是形式主義的。”為此,賦予人民廣泛參與的權利,為人民的廣泛參與提供機會、渠道和空間載體,是關鍵突破口和重要抓手。

          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落實需要以人民為中心,健全公眾參與治理的平臺載體,通過平臺機制把利益相關群體連接起來互動協商,在推動人民群眾民主參與的同時保障公民權利。作為政府社會之間、公共品供需主體之間協商對話的傳統實踐平臺,聽證會是一種重要的協商民主渠道。在傳統實踐的基礎上,如能優化健全聽證會的平臺型治理機制,發揮生態連接、供求匹配、賦權釋能、互動促進的功能,將對全過程人民民主有重要推進作用。為此,需要深入研究聽證會的平臺型治理,以有效推進和優化聽證會的落地形態、空間載體、支撐結構與運行機制。

          拓展治理新格局形成

          聽證會作為協商民主的重要平臺,對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實現社會利益整合發揮著重要作用。長期以來,聽證會在立法聽證、價格聽證、社會治理參與等領域有著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的應用,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總的來說,聽證會平臺覆蓋領域有待拓寬、制度化水平有待健全、聽證流程有待改進、公眾參與程度有待提高、治理效能有待提升。

          在當今的平臺時代與平臺社會,基于多邊平臺的平臺型治理為優化賦能聽證會平臺提供了理論視野與實踐進路。多邊平臺最初的本意就是市場民主,治權開放基礎上的直接交互、用戶間相互吸引的網絡效應是其核心識別標準。隨著平臺革命的推進,平臺型治理逐漸從市場民主轉向社會民主、政治民主領域。平臺型治理是平臺時代的一種新興的公共治理范式,展現著重要的合作共治價值。平臺型治理突破了科層治理范式及其集權管控型治理模式,吸收了市場治理范式與參與式治理范式的用戶主權、多元共治的特質及優勢,能夠融入政府體制、市場體制和社會體制在價值共創、合作共治及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是一種包容性很強的治理范式。

          平臺型治理實質是價值網絡連接基礎上多邊互動共治的模式,依賴治權開放的前提與用戶主權的機制推進生態共治。平臺型治理的平臺共同體共建、價值共創、生態共治、權益共享等運行機理與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價值理念和基本要求十分契合。聽證會的平臺型治理,是把利益相關群體連接在聽證會這個平臺結構及其空間渠道,基于治權開放與賦權釋能的基本前提和制度規則,通過平臺的共建共創、共治共享機制來實現協商共識、協作創新與民主治理,以推動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達成人民主權、政府主政、民主協商、生態共治的現代化治理格局。

          聽證會平臺型治理的局面

          具有多邊平臺潛質的聽證會由于歷史和現實中的諸多原因,未能在當下發揮平臺型治理的功能優勢,未起到提升聽證效能的積極作用,亦難在當下全面貫徹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

          聽證會的覆蓋范圍比較狹窄。傳統聽證會組織成本較高、運行效率較低,并不適合大范圍廣泛采用,尤其是地方政府、行業性社會組織作為聽證會平臺主辦方、承辦方的角色定位與職責缺失,未能將聽證會作為常規的普遍性的民主實現形式,導致很多民眾沒有直接參與聽證會的機會和權利。

          聽證主體互動共治性不足。聽證程序的形式化是當前阻礙聽證制度發展的重要障礙。現有法規對聽證議題的發起、聽證代表的選擇、聽證筆錄材料的公開、聽證結果的實施依據、聽證完成后的追蹤機制等未有明確細致的規定。而且,公眾的知情權、話語權與建議權沒有得到充分的尊重。結果是聽證各方未實現平等、高效的協商互動。

          公眾參與積極性欠缺。由于聽證代表的選擇標準較高,對身份與聽證能力都有要求,普通民眾望而卻步,聽證程序與規則的形式化進而加重了參與公眾的無效感。而且,有些聽證會的參與代表是主辦方選擇的結果,甚至發展為固定代表,普通民眾很難有參與機會;主辦方信息披露不到位,大多民眾處于信息劣勢,參與能力有限;聽證結果也難以真實有效地反映民意。

          聽證的治理效能不高。聽證材料與過程的公開性不足及相關制度的不完善影響聽證結果的實效,民眾的參與冷漠與聽證的形式化,令聽證會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收集民意與達成決策共識的效用,止于“走過程”而失初衷,最后讓很多聽證會淪為“聽漲會”或是單方的信息發布會。

          基于上述原因,聽證會作為一個平臺治理具體實現機制,并未保持良好的開放性、賦權性與釋能性,更未轉化為多邊平臺以推行平臺型治理,這就需要在運用該項治理機制時采取改革推進態度,以實現“好鋼用在刀刃上”的效應。多邊公共平臺需要通過開放基礎設施、信息等一系列資源及決策權、話語權、監督權等一系列治權來吸引多元利益主體參與其中,進而推動多方主體與多邊用戶的生態共治。多邊公共平臺的開放共享和價值網絡生態屬性特別適用于互動治理與民主協商。細而觀之,聽證會治權不夠開放,公眾參與的流程不夠平坦,人民主權的制度尚未完善,協商互動的機制不夠健全,不足以支撐推動全過程人民民主建設的價值功能。從現實性上看,逐步對現行聽證會這一平臺型治理機制進行調整,需要根據現實治理要求進行理念與執行層面的雙重維度的改革。

          增強平臺治理功能的建議

          為推進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需要拓寬聽證會平臺的覆蓋領域、健全聽證制度、改進聽證程序、提高民眾參與積極性、提升治理效能,發揮地方政府作為平臺主辦方的平臺領導作用和社會組織作為平臺承辦方的用戶連接與互動促進職責,不斷根據現實要求和具體情況優化聽證會的平臺型治理,打造一個更為開放、平等、公平與務實的協商參與平臺。未來可從以下幾方面加強聽證會平臺型治理的功能。

          拓寬聽證會平臺的覆蓋領域,增進機會釋能,落實民主的全面性。要拓展各行業、各領域參與共治的信息公開范圍,全面擴充聽證主體范圍,擴展聽證參與渠道,最重要的是保障聽證治權開放的全面性,從知情權、參與權、話語權、監督權及救濟權的各環節共同助推公民全面參與聽證。

          一要規范聽證會運作程序,強化規則賦權,發揮民主制度優勢。在聽證代表遴選上注重參與者的代表性,要完善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關于聽證筆錄的條文,對撰寫聽證筆錄的要求及聽證筆錄的使用作詳細規定,完善健全聽證監督規則,細化聽證責任追究機制。

          二要堅持聽證會用戶主權與人民優先,增強話語賦能,夯實民主權利。為此,應賦予公眾及核心利益相關者提議開展聽證來協商解決公共事務或共同事務的決策權力,擴充聽證參與渠道,全流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意見表達權、決策建議權、滿意評價權,以公民話語權夯實民主權利。

          三要發展應用智慧聽證會,加強數智技術賦能,提升民主治理效能。在數智時代,將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與物聯網等技術引入聽證,建構一個人機交互、人物互聯、數智嵌入的智慧聽證平臺(如云聽證)。推動聽證平臺由“權威驅動”向“信息驅動”轉變,賦能多元利益相關者的參與、協商與互動過程。由此,推動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進而提升協商民主的治理效能。

          新時代,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在實踐層面上客觀要求連接多元利益相關主體互動協商,要求借助多邊互動的空間載體、平坦化的運作流程、平臺型治理的機制。平臺型治理通過平臺方搭臺與主政,把多元利益相關者連接起來,在治權開放及資源共享的基礎上,提供一攬子工具、服務及規則來賦權釋能,以擴大用戶參與規模、流程平坦化為推進路徑,以促進互動共治為使命,以政府主政、公民主權、民主協商、生態共治的治理結構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和中國式治理現代化。優化聽證會的平臺型治理,一方面要切實向公民開放并通過規則及程序保障參與權、知情權、話語權、監督權等治權;另一方面,要通過增進機會釋能,強化規則賦權,增強話語賦能,加強數智技術釋能,推進聽證會的多邊平臺化轉型,拓寬聽證會平臺的覆蓋領域,堅持人民優先,規范聽證程序,發揮制度優勢,夯實民主權利,提升民主治理效能。

          未來,聽證會平臺還應在協商民主、立法聽證、公共政策聽證、社會治理聽證、算法聽證等領域進一步推廣,還可以廣泛應用網絡聽證會、云聽證會等虛擬平臺,拓展聽證會平臺的公共能量場域,從空間、時間、主體、價值、內容等維度堅實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全覆蓋性、全程性、全民性、人民民主性與全面性。

          (作者系汕頭大學地方政府發展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