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評論|著力構建個人數據信息保護治理體系
日期:2021-06-01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數字經濟已經成為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增長和全面重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的基礎性力量。在數字經濟背景下,數據已經成為重要的經濟資源和企業戰略資產。為了獲得更高的利潤和維持市場支配地位,一些數字平臺過度采集和使用消費者用戶數據,產生了大量的用戶隱私數據侵犯問題。用戶數據安全已經成為影響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加強用戶隱私數據保護成為數字經濟治理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隱私數據保護是數字經濟治理的基礎。隱私數據不僅涉及消費者的人格權,還關乎個人數字財產安全。有效的隱私數據保護能夠構建信任的數字商務環境,增強消費者的消費信心,有利于數字商業模式創新和可持續發展。有效的隱私數據保護政策通過明確數據價值鏈中不同環節相關主體的基本權益,理順數據采集、加工處理、商業化應用和流轉交易中的責權利關系,能夠更好地促進數據開放接入和共享再用,促進數據市場發育和數據深度挖掘利用,更好地促進數據驅動的創新,更充分地釋放數據倍增經濟高質量增長的巨大潛能。有效的隱私數據保護通過規范相關主體的數據采集和使用行為,防止數字平臺野蠻生長,從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開放、共贏、安全的數字生態。
隱私數據保護要合理平衡多維利益關系和兼顧多元目標。隱私數據保護既要充分保護個人隱私,也要全面釋放數據賦能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的巨大潛能,統籌數據開發利用、隱私保護和社會公共安全。隱私數據保護不是個人數據信息封閉,而是個人數據在合理保護基礎上的合法開發利用。由此,隱私數據保護主要在于確保數字企業對消費者個人數據開發利用建立在“合法、正當和必要”原則的基礎上,促進數據的開發利用和流轉交易,平衡個人數據隱私權與商業數據財產權,實現隱私保護和數字經濟發展的統一。在某些情況下,個人數據兼具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隱私數據保護需要協調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確定合理的邊界和基本的制度規則。為此,立法亟須對涉及社會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個人隱私數據采集利用作出特別的規定,同時公共機關采集和使用公民個人隱私數據也要依法依規進行,不得超越特定公共利益目的進行使用。
隱私數據保護重在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數字企業是用戶隱私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個人隱私保護監管重在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強化數字企業的主體責任,主要是督促數字企業建立和完善個人隱私保護的內部治理機制和技術保障,落實公開、透明的數據采集、加工處理、商業應用和流轉交易規則,確保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都有全面的數據安全保障。大型數字平臺擁有大量多維度消費者個人數據,并且其個人隱私泄露具有更廣泛的傳播性,容易對個人隱私造成更為嚴重的損害,甚至造成巨大的社會性危害。因此,大型數字平臺是隱私保護監管的重點對象,應對大型數字平臺提出更高的用戶隱私數據安全責任和保障用戶隱私數據安全的義務要求。完善和強化對數字企業隱私保護不力的問責,實施有效的內部評價和外部評價,并建立消費者用戶投訴處理機制、行政問責機制和司法隱私侵害民事賠償制度。
隱私數據保護應注重多元主體協同治理和多種政策協同運用。隱私數據保護要協同企業自治、消費者自決、行政監管、法院司法、社會監督等多種方式,構建多元治理體系。隱私數據保護要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重點強化數據采集和使用的“知情—同意”原則,切實保障消費者對個人數據的自決權和控制力。隱私數據保護要建立有效的監管機構體制,建立定位科學、職責明確、執法有力和治理有效的隱私數據監管機構,進一步強化多部門協同監管的體制機制創新,全面提升隱私數據保護的監管效能。個人隱私數據保護要實行分類分級監管,應區分不同類型的個人隱私數據及應用場景來采取差別化的政策和實行差別化的監管強度,個人隱私數據保護應重點強化個人敏感信息的監管,明確企業不能碰觸的紅線。應避免簡單的“一刀切”的行政禁止,要綜合運用價格機制、平臺自我監管、隱私保護技術、司法等多種政策機制,協同實現最佳的政策效果。
隱私數據保護應適合中國國情并向世界貢獻中國模式。隱私數據保護應與消費者的隱私偏好相一致,回應消費者對個人隱私數據安全的關切。隱私數據保護應與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狀況相匹配,確定適度合理的隱私保護強度,避免過度增加企業合規成本,阻礙數字企業創新和國際競爭力提升。隱私數據保護應與政府監管能力相協調,中國政府具有靈活高效的決策力和執行力,具有較好的政策實施體制機制保障,在充分發揮制度優勢的同時也要避免過度監管和盲目執法。面對隱私數據保護治理規則全球趨同的趨勢,中國隱私保護政策需要在充分維護國家利益和數據主權的同時與世界各國普遍認同的治理原則相兼容,并主動參與隱私數據保護國際規則的構建,提高數字規則話語權。
(作者單位:浙江財經大學中國政府監管與公共政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