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評論|正確發揮GEP核算的引導作用
日期:2021-06-08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2021年3月,深圳在全球率先建立了GEP核算“1+3”制度體系,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GEP的全稱是生態系統生產總值(Gross Ecosystem Product),指生態系統為人類福祉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的最終產品與服務價值的總和,主要包括物質產品價值、調節服務價值和文化服務價值三部分。
GEP核算的理論基礎來自可持續發展理論。國際可持續發展理論包括強可持續發展理論與弱可持續發展理論兩個流派。弱可持續發展理論認為,自然資本與人造資本之間可以相互替代,自然資本的減少可以通過人造資本的累積進行彌補,技術進步可以克服自然資本損耗帶來的困境。強可持續發展理論則認為,類似地球生命支持系統等關鍵自然資本是無法通過人造資本累積來替代其損失的,對于此類關鍵自然資本,應該保持其存量不減少、功能不減弱。GEP是基于強可持續發展理論提出的,通過量化生態系統產品與服務價值,更好地將自然資本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決策之中。
為了量化生態系統為人類社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功能及其價值,GEP核算通常把生態系統所提供的產品與服務分解為若干子項,先量化生態系統所提供產品與服務的物理量或功能量,而后核算每個子項產品或服務的價值量,也就是生態產品與服務的定價,最后得出生態系統所提供產品和服務價值的總額。從研究發展來看,對生態系統所提供產品與服務進行分解時,主流的方法是按照生態系統服務功能來分解子項。
但由于許多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不能直接在市場上顯現,這就需要我們采用科學的方法,將這種潛在的價值進行貨幣化的評價,使之與自然資本保護的活動投入進行“成本—收益”的比較分析,從而實現將自然資本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決策的目標。從研究進展來看,生態系統服務的功能量核算研究走在前面,價值量核算研究相對滯后,亟待進一步加強生態產品與服務定價的理論和方法研究。
GEP核算的實質是對生態系統服務價值進行貨幣化評價,科學地認識和把握生態系統服務的潛在價值。然而,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貨幣化評價并不等同于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市場顯現。前者是以貨幣化的形式去認識和把握生態系統服務的潛在價值,可以為其進入市場交易提供鋪墊;后者則是將生態系統服務的潛在價值轉化為現實的經濟價值,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
2021年4月22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領導人氣候峰會上提出了共同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的倡議,強調人類應該以自然為根,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GEP核算無論是為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提供支撐,還是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績效考核的參考指標,都可以在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的綠色發展道路上發揮重要作用。
第一,GEP核算為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提供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貨幣化評價的支撐。針對基于政府調節作用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GEP核算結果可以作為制定生態補償標準的重要參考依據。在現實中,對于生態系統敏感脆弱且以生態安全為主體功能的地區,應強調對生態系統功能的“保護”,對于保護、修復生態系統的努力應當給予合理的回報。此時,可以通過發揮政府調節作用,借鑒GEP核算結果,構建跨區域生態補償機制,對生態安全功能區域所付出的生態保護投入以及因此喪失發展機會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對于基于市場機制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借助GEP核算結果可以科學地認識自然資本的潛在價值,為引導人造資本和人力資本進行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提供參考。
第二,GEP核算可以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指標。譬如,建立自然資本或生態產品價值賬戶體系,以GEP核算結果來衡量當地生態系統產品與服務潛在價值的變化,以達到保護關鍵自然資本存量不減少、功能不降低的目的。當前,廣東省深圳市、浙江省衢州市等地正在積極探索生態文明建設績效考核的制度創新。深圳市鹽田區此前嘗試將GEP納入政府部門生態文明考核評價體系,建立了GEP和GDP“雙核算、雙運行、雙提升”的考評機制。其中,建立GEP核算“1+3”制度體系的主要目的,是科學認識和衡量自然資源消耗和生態環境破壞帶來的損失,形成以GDP增長為目標、以GEP增長為底線的政績觀及相應的績效考核體系。從本質上講,GEP核算“1+3”制度體系符合強可持續發展理論所強調的保護關鍵自然資本存量的目標導向。
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地方實踐中,有的地方正在試圖基于GEP核算結果進行生態產品交易(包括虛擬交易),甚至試圖將GEP轉化為GDP。應該說,這些地方實踐存在理論認知上的偏誤。必須明確地認識到,GEP核算的實質是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貨幣化評價,出發點是加強自然資本保護,而不是生態產品價值轉化。GEP核算結果可以為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提供支撐,但不能等同于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市場顯現,將GEP轉化為GDP更不現實。
(作者系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中國自然資源學會資源經濟研究專業委員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