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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外格勞秀斯法學當代研究評述

         日期:2021-06-09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格勞秀斯去世后,其國際法名著《論戰爭與和平的法權》(以下簡稱《法權》)風行一時,甚至成為威斯特伐利亞會議協商時廣為各國政府征引的著作。而隨著歐洲法律思想界進入所謂“自然法”理論勃興的時期,《法權》的各種拉丁文修訂本也陸續出現,并逐漸增多(1750年就達到30多個),同時荷、英、法、德等譯本也陸續問世。正如鄧寧(W. Dunning)所言:在格勞秀斯的世紀,“新教歐洲及所有國家最進步的思想家都將格勞秀斯看作政治理論的最終真理的代言人”,并將他和霍布斯一道看作自然法領域的思想權威。而之后的18世紀到19世紀上半葉,或可看作格勞秀斯法學理論“備受爭議”的時期,如貝爾、萊布尼茨、托馬斯·里德、哈奇森、休謨、盧梭、洛克和菲爾默等人,都對格勞秀斯其人或其思想進行過簡要評點,或在理論上與之隱隱較勁。而經過19世紀下半葉的一段“理論黯淡期”后,20世紀初,格勞秀斯法學的相關研究逐漸興起,并越發豐富。

           “研究范式”角度

          20世紀以來的格勞秀斯國際法“研究范式”中,最常被提到的就是所謂“格勞秀斯傳統”(Grotius traditon)的復興。該傳統主要是在同國際法理論中的“霍布斯主義”或“現實主義”進行對照的基礎上形成的,它將“國家間的法律看作一種道德命令”,認為立法者不僅要考慮自身利益,更要考慮“全人類的利益”(O’Connell)。其代表人物勞特帕特(H.Lauterpacht)在《國際法中的格勞秀斯傳統》一文中總結了其若干特點,如“國際關系整體置于法治之下;自然法作為國際法的獨立來源;人類的自然或本性是自然法的基礎;拒斥國家理由;區分正義和不正義的戰爭”,等等。但正如帕里(John T. Parry)所揭示的:該研究范式,當下主要服務于“自由國際主義”(Liberal Internationalism)的理論訴求,即尋求在全球建立一個類似于“擴展版的歐盟”,將國家權力更多轉移向國際組織或機構。

          另一個代表性“研究范式”是所謂“英國學派”(The English School)或稱作國際關系中的“自由現實主義”(liberal realism)。該學派發端于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屬于國際法理論中的“整合派”,盡管不同成員間存在理論的莫衷一是,比如有強調尊重差異的多元主義者(pluralists),也有強調國際間“有效干涉”的連帶主義者(solidarists)。英國學派的一個重要理論貢獻關乎對“國際法傳統”的考察,比如馬丁·懷特(Martin Wight)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對三種國際法傳統的劃分:霍布斯主義、格勞秀斯主義、康德主義。根據這一區分,格勞秀斯主義對國際法的揭示,既不同于霍布斯主義者把國際政治看作國家之間相互爭斗的場所,又有別于康德主義者將國際政治看作超越國家邊界的人類道德共同體,而更偏向于在國際間“無政府”和“烏托邦”之間尋求“中道”(via media),平衡“道德”和“現實”兩個維度。然而,英國學派也遭到多種批評,如芬尼摩爾(M.Finnemore)所總結的:首先是其過于偏重歷史敘事,其次是其理論的建設性明顯不足,缺乏清晰的主張和研究設計,同時,也缺少其“中道假說”在現實中的理論檢驗。

          “思想史”角度

          除開特定的“研究范式”,法律思想史領域的格勞秀斯研究,亦可謂分門別類、枝葉繁茂,筆者適作選評。第一,“格勞秀斯與斯多亞”。漢斯·布盧姆(Hans Blom)和勞倫斯·溫克爾(Laurens Winkel)曾從三個主題概括“新斯多亞主義”(Neostoicism)視野下的格勞秀斯研究:社會欲、自然法和決定論。其中“社會欲”關乎斯多亞的重要概念:“視為己有”(oikeiōsis)。當下關于該詞的大量研究,已經揭示了斯多亞理論視野中的“自利”和“利他”的可融性,而這一概念也有助于我們重新理解“自我保存”在格勞秀斯自然法理論中的地位:它揭示了“國內法”的“利己”性,同“國際法”的“普遍道德”之間并不矛盾,而是可以內在轉化。這一關鍵理論,也是格勞秀斯在《法權》中用于對抗其主要理論對手“學院派懷疑主義”代表卡涅阿德斯(Carneades)的主要防御性理論。

          第二,“格勞秀斯與諸法”。拉里·梅(Larry May)和麥克吉爾(Emily McGill)主編的《格勞秀斯與法》(Grotius and Law)(2014)可謂此領域的核心著作,其中不僅收錄了非常重要的格勞秀斯法律相關研究的文章,涉及“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羅馬法”“財產權”等多個領域,還收錄了“契約論”“國際秩序”及“格勞秀斯傳統”等研究方向的政治哲學權威文章,從中可以基本把握格勞秀斯之于當代法學發展的研究大方向。

          第三,“格勞秀斯國際法的神學背景”。斯塔普夫(Christoph Α. Stumpf)貢獻了近年來最重要的作品:《格勞秀斯的國際法神學》。斯塔普夫提醒當代研究者們:古典的國際法思想并沒有將其理論僅僅建構于“智性的真空瓶”中,而是深深扎根于悠久的傳統,如格勞秀斯深深扎根于基督教法律思想傳統那樣。但是,由于作者過分強調這種基督教法律傳統和現代國際法中的“自由諸概念”的適配性,比如同羅爾斯“萬民法”思想的相融性,作者也將格勞秀斯做了片面的“自由主義”處理。只是他強調,格勞秀斯的法學思想屬于現代“消極自由”相對的“積極自由”的法律倫理,而這種“積極自由”恰恰來自其國際法背后的神學支持。然而,格勞秀斯的法學理論其實不僅根植于傳統的基督教法學,乃是有其更為復雜的“基督教大混亂”時代背景,其中,各種天主教和新教理論互為拮抗,如赫爾寧(J. P. Heering)所強調的:格勞秀斯的神學乃是一種宗教調和的產物,而其法學理論在某種程度上說,乃是其“護教”工作的一部分,即他試圖通過法學和宗教理論的重建,以捍衛當時即將崩塌的“基督教世界秩序”。

           “研究者”角度

          哈佛大學政府系教授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無疑是劍橋學派研究格勞秀斯的關鍵人物,他不僅重新編輯修訂了18世紀早期由莫理斯翻譯并由巴貝拉克注疏(原注疏為法語)的著名《法權》英譯學術本,而且在近年來的多部研究著作及論文中,皆實質性地推進了格勞秀斯在人文主義傳統、現代自然權利等方面的法學研究。比如,在其《戰爭與和平的權利》中,塔克著重挖掘了格勞秀斯的法學和當時“人文主義”傳統之間的關系,強調格勞秀斯贊同對基督教世界之外的“野蠻文明”,甚至對基督教世界內部違背自然法精神的屬地發動戰爭的合法性;而在另一本重要著作《哲學與治術》中,塔克對格勞秀斯之于宗教寬容,以及超越主權的“國際間聯盟”的重要性的強調,亦著墨較多;而在其較近的著作《沉睡的主權者》中,塔克提出格勞秀斯法學中至關重要的“主權”理論的“權力擬制”和“非日常”特征,而這一點與博丹具有“日常”常設性質的主權概念存在根本性的差異,這一研究無疑是格勞秀斯主權理論的最新成果。

          不過,以上觀點也值得推敲,比如格勞秀斯是否真如塔克所言,跟隨當時的人文主義法學傳統,“為國家提供了一套最廣泛的發動戰爭的權利”?而正如《法權》緒論(Prol.29)所強調的:“必須在兩個極端之間找出一種適當的補救措施,我們既不能相信一切都不允許的觀點,也不能相信一切都允許的說法。”而在涉及諸如“戰爭權”的戰爭法論證中,格勞秀斯正是采用了“矯枉過正”的理論“補救”辦法,為謀求實際理論效果的“中道”,而非單純站在“戰爭”與“和平”的某一立場。因此,我們也可以說:格勞秀斯極力推崇基督教國家的戰爭權,并非一種“常態論證”,乃是基于一種“非常態”的,或者說當時基督教戰爭及其理論風向的“例外狀態”。故而,格勞秀斯可能并非塔克筆下的“好戰主義者”,而是有著“不得已”的、更為審慎的理論考量。最后需要提及的是著名的格勞秀斯期刊《格勞秀斯年鑒》(Grotiana),其提供了當今英語學界最為全面和前沿的格勞秀斯研究,值得我們隨時關注其理論動向。

          (作者單位:同濟大學人文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