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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研究

        從土地制度認識傳統中國及其近代轉型

         日期:2021-06-21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5月9日,由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和《清華大學學報》編輯部聯合主辦的“明清土地‘市場’中的秩序與權利”工作坊在清華大學舉辦,來自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復旦大學、中山大學、浙江大學、廈門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山西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等高校和研究機構約50名師生參加了此次工作坊。北京大學人文講席教授李伯重、中山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劉志偉、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教授趙世瑜、清華大學經濟學研究所教授龍登高,以及清華大學歷史系教授仲偉民、侯旭東、阿風和倪玉平等擔任與談人。該工作坊主要就以下議題進行了討論。

          明清時期的地權交易。土地產權制度既是中國傳統社會的經濟運行基礎,也是近代中國經濟發展和農村改革的核心內容。中國傳統社會的地權交易具有分層次和多元化的特點,即同一塊土地可以析出使用權、占有權和所有權等多層次的土地權利,每一種土地權利再分別進入各自相對應的交易市場進行流轉,從而形成了傳統中國復雜而獨特的地權交易體系。李伯重指出,自20世紀六七十年代“社會經濟史”興起后,學者們才逐漸對歷史上的“土地轉讓行為”產生興趣,“土地市場”因此成為一個新興研究領域。例如,英國歷史學家P. D. A. Harvey和Mark Overton等就進行了有關英國農地市場的經典研究。

          就中國史而言,李伯重認為,中國歷史上民間土地交易非常頻繁且形式多變,包括租佃、轉佃、典、活賣和絕賣等交易方式。由于中國歷史上的土地產權擁有“一田兩主”等多元化形式,與西方社會“清晰”的排他性產權不同,傳統中國曾一度被認為缺乏私人產權或傳統經濟發展因此受阻。然而,近年來歷史學和社會科學的相關研究表明,中國傳統土地產權的不明晰與諸子均分制和儒家文化緊密相關,不能完全以現代西方的產權形式為標準。因此,中國的土地產權研究應注重“從歷史到現實,有一個連貫的考察,尤其要考慮歷史和文化背景”。

          清代地權的多元結構。中國傳統社會的地權形態經歷了長期演進。秦漢以后,土地產權形態逐漸增多,宋代出現了典權和永佃權。明清時期發展了“一田兩主”的土地制度,即同一塊土地分離出田底權和田面權兩部分,由業主和佃戶分別占有。上海交通大學歷史系副教授趙思淵討論了明清之際田面權進入土地市場后對基層政府治理帶來的影響。通過整理《歙縣二十六都一圖新丈使字魚鱗冊底》中“佃戶”和“圩甲”的登記信息,他認為,土地清丈和“銷圩”是當時征收賦稅的重要依據,清代前期田面主已開始擔任“圩甲”并深度參與土地清丈。他提出,由此可推知,明清之際的賦役改革與田面權的快速發展有密切關系。

          清華大學歷史系博士研究生王正華利用清華圖書館藏的清代山西省19個村鎮的地契,從土地的自然稟賦和戶籍、里甲、親族、地鄰、村落、第三方群體等方面,分析了鄉村社會中一般田土交易過程中的“約束條件”和“場域”。他認為,由于山西地方的土地市場深嵌在社會組織和網絡之中,土地產權呈現復合產權的特征。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員邱源媛對清初八旗圈地制度中的撥補地進行了考釋。順治、康熙時期,清朝政府曾在京畿五百里實行大規模圈地,設立八旗莊園,同時把其他州縣的土地作為補償撥給被圈地的民人,即“撥補”。作為清代特殊的土地類型,“撥補地”雖然不屬于旗地,但其產生與旗地政策直接相關。邱源媛利用《清實錄》《清會典》、各地方志、《八旗通志》和《畿輔通志》等史料,重構了清初撥補地分布位置及其與旗地的相關性。

          地權與林權的轉型。中國傳統地權的多樣化形態和復雜結構在近代轉型過程中引發了各種爭議和糾紛。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賴俊楠以“典權”和“佃權”的近代命運為例,考察了民初的民事立法對本土地權習慣的繼承和改造?!暗錂唷笔莻鹘y中國的土地習慣,在“典”的交易中,賣主可以在約定時間內“回贖”被典賣的土地,這種回贖機制保障農戶不會輕易失地,但也導致土地所有權的不穩定性。晚清和民國初年的法律界多推崇近代歐陸物權體系中“完整所有權”的理念,導致在民國初年的立法中漠視“典權”。此后,歷經多方的修訂和改造,“典權”的物權性終于在1926年《民國民律草案》中得到確認。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池翔考察了民初“林權”概念的生成以及國有林權與傳統地權習慣法之間的糾紛。在中國傳統的土地慣習中,林木一向被視為土地的附屬物,其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包含在地權之中。然而,東北廣泛存在的天然森林資源和日俄勢力圍繞東北天然林木的爭奪,促使北洋政府農林部吸收和改造了從日本傳入的“國有林”概念,使林權成為地權之外的一項獨立物權。她認為,民初強制推行的國有林確權,引發了邊疆林地管理的根本性變遷。浙江大學歷史學系教授杜正貞追溯了山林確權觀念的演變,梳理了宋元明時期“結界”一詞如何從南山律學中的佛教概念轉變為北宋東南佛寺里的具體產權實踐,展示了宋元明時期地方官府山林確權和征收賦役的行動,與佛教中“界”的觀念之間的互動和糾葛。

          明清時期的水權和漁業權。近年來,對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的研究也開始側重于將土地權利延伸到河流和湖泊之中。山西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教授張俊峰考察了明清時期晉陜蒙地區的地水關系。通過搜集和分析晉陜蒙地區的地方志、水利契約碑刻和其他水利文獻,張俊峰認為,在明清時期的山西、陜西和內蒙古土默特地區,已經出現了從“地水結合”到“地水分離”的變化,即明清之際水的交易往往附著在土地的交易上,然而至康雍乾時期,三地開始出現“水權”與“地權”的脫鉤,水可以獨立于地權之外進行單獨買賣。他認為,這個“地水分離”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改變水資源空間分配不均衡這一狀況。

          廈門大學歷史系助理教授劉詩古利用“鄱陽湖區文書”,考察了明末至民國時期沿湖居民圍繞“湖池水面和草洲產權的獲得、轉讓與保護”的制度安排及其與國家滲透的互動。劉詩古認為,明初的“閘辦”登課,從國家層面限定了誰可以在水面捕魚的問題,但卻沒有對漁民的捕撈行為建立起有效的限制規則。漁民社群內部不斷累積的“合同議約”文書,則不斷把民間的習慣或非正式的傳統變成正式的書面規則,從而彌補了國家在水面產權管理上的角色缺失。

          跳出20世紀的遺產。與會學者一致認為,研究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各類不同性質的地權類型以及由此析出的林權和水權,有助于我們理解傳統王朝制度構架以及近代中國的制度轉型。學者們提出,既要在觀念上努力“跳出20世紀的遺產”,從經濟學、社會學和法學等學科中吸收新的方法和概念,又要深入挖掘一手材料,更好地推動社會經濟史研究的發展。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