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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禮治模式的現代實踐價值

         日期:2021-07-20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中國傳統禮治模式包含著“禮”和“法”的雙重內涵,然而由于歷史的局限性,古代“禮治”和“法治”在本質上都走向了人治。實際上,古代中國雖有“法治”之名,但其與現代社會治理中的“法治”迥然不同。前者是端賴君主智慧、德性、胸懷等個體理性的“法治”;后者則是一種基于平等、公平、公正等現代理念,試圖以法律條文、法理邏輯、法制規范來替代“人治”的公共理性建構。當前,盡管傳統禮治模式已成為歷史,要法治不要人治也成為一種治理共識,但是禮治遺產中蘊含的個體道德內涵、社會倫理規范以及宗法關系網絡中的公共理性等要素,對于當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依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禮法合流孕育獨立的現代道德實踐主體。傳統禮治作為一種國家治理模式,蘊含著兩個潛在的社會實踐群體:其一是作為“治理者”的統治者、統治階層;其二是作為“被治理者”的庶民百姓。對于這兩個群體,儒家都主張從個體之“人”本身去克己復禮,以推行個體道德、社會倫理和國家治理,最終契合天地大道。對于治理者,孔子提出“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認為提升治理者(執政者)的道德水平既是實現“德配天地”的必然選擇,也是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因素。對于被治理者,孟子則明確了“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為不同社會角色定位下的個體道德要求、倫理關系規范指明了方向。禮治社會對執政者和普通百姓共同的道德約束,具有一定的平等色彩,盡管這種平等在君主制統治下帶有一定的虛偽性。但不可否認,對于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共同的道德要求使得“人”作為道德實踐主體的地位得以突顯。唐宋之后,以“五倫”為代表的社會公序良德,在某種意義上成為全社會共同認可的行為規范,個體舉手投足之間,既可以對照自查,也受到以血緣宗法關系為紐帶形成的禮法社會的全面監督。實際上,每個人都既是自身道德實踐的完全責任人,并受到“他者”的監督與評判,也同時作為“他者”對其周遭他人進行同樣的在場監督和評判。這一道德主體之間的互動,使得人人都獲得了一種禮法社會下的道德話語權,而話語權的行使必須在參與社會交往、與公共權力對話中實現,這就為現代社會民主參與提供了主體實踐理性之可能。

          名實思想成為現代行政倫理的重要內容。中國古代儒、墨、法等各家都涉及名實思想。以儒家禮治傳統為例,孔子提出“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認為名分的確立對于禮治至關重要,其“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的斥責正是對季氏僭越名實的行政倫理批判。對于名實思想衍生出來的行政倫理要求,孔子也給予了具體闡釋,如“赦小過,舉賢才”;“為政以德”;“舉直措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這些基于名實的行政倫理思想,對行政人員個體道德、執政行為規范、行政目標等提出了較為明確的要求。名實不副則“禮樂不興”“刑罰不中”,只有人人堅守名分之位、之責、之德,才能“修己以安百姓”,實現禮法大道。同樣,法家也提出“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的吏治之道。在中國傳統社會禮法合流的治理實踐中,“名實”涉及古代官僚體系中為政者的職責定位,“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參同,上下和調也”。在法家看來,名實不光是提出了盡責的行政倫理要求,也為官員權力行使設了邊界,“其罪典衣,以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為越其職也。非不惡寒也,以為侵官之害甚于寒。故明君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韓昭侯睡覺時,典冠者加之以衣反而因此被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逾越名實的權責界限。韓非子還進一步提出“吏者,民之本,綱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直接將對官吏本身的治理作為國家治理的主要內容。一般認為,現代社會行政倫理是“針對行政行為和政治活動的社會化角色的倫理原則和規范”,禮法合流下的禮治傳統思想遺產,對于現今國家治理依然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宗法倫理成為現代基層治理的柔和劑。中國傳統禮治模式是基于血緣宗法關系網的組織架構,甚至封建王朝統治者一度需要依靠地方豪門、宗族的社會動員力量推行有效的軍政舉措。進入現代社會,地方宗族作為組織化的整體力量雖然不復存在,但在鄉鎮農村地區,卻以血緣宗親圈層化的“熟人社會”新形式,直接影響到現代社會治理進程。甚至有學者通過田野調查認為,在宗族型村落的村治實踐中,宗族的實際作用并沒有隨著現代化演進而消失,相反在鄉村治理中一直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毋庸置疑,傳統宗法社會的制度、文化、習俗等是禮治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是以距統治者血緣關系遠近而圈層式推衍的“封諸侯,建同姓”,以“長幼”“名分”“內外”加以區分和辨認的關系網絡,在古代禮治模式中發揮著國家治理的地方組織架構作用。對于現代社會而言,幾千年宗法文化培育之下的“熟人社會”,在貫徹國家治理大政方針、開展社會動員和執行基層治理時,依然具有較強的生命力,而街道、居委會等基層工作的深入開展,也可以借鑒宗法血緣圈層文化所特有的情感協調功能,提升基層治理能力,增強現代國家治理的組織文化軟實力。當然,宗法血緣圈層文化也有其固有的文化劣根性殘余,比如其內含的“家天下”“家長制”“一言堂”等,尤其需要在現代行政組織體系中去粗取精,避免可能出現的人身依附、山頭作風、權力監管真空等沉疴痼疾死灰復燃。德國社會學家斐迪南·滕尼斯在研究人類社會起源時,提出了基于血緣、地緣、精神文化的三種類型的共同體,其中血緣共同體是最為“本質的統一體”,因為“由于出生,人與人之間形成了相互的‘植物性生命’的關聯”。以宗法血緣圈層文化認同為基礎構建的宗法倫理共同體,兼具血緣、地緣、精神文化等多重意涵,實際上成為地域性、多樣性、牢固性的基層治理單元,確保了社會穩定。當前,對于宗法倫理共同體的現代運用,需要從組織結構、制度體系、個體認知等多個角度加以深入研究,確保全面綜合、審慎有序、良性推進。

          總之,對于探討中國傳統禮治模式的現代價值而言,如何將“人”的重心由以古代君主為代表的執政者轉移到現代民主參與中的公民,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面對的重要議題。西方現代性的產生,源于人性脫離對神性的依附以及“人”作為實踐主體地位的確立,但西方社會對個體能動性的過度強調,往往造成社會一致行動力的低效,在處理個體與共同體的沖突問題時,也往往陷入一種“最大多數”式的功利論治理導向境地。對此,中國傳統禮治模式訴諸個體道德內化,在社會整體論視域下解決了個體與共同體的沖突問題,“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這里的“刑”與“德”分別對應著法治主導與禮治主導兩種選擇,而中國傳統社會經驗表明,只有兼顧法治和禮治才是最為合理的治理模式。英國法學家赫伯特·哈特也曾提出,法律和道德分享著同一套詞匯,“所有國內法律都體現著特定的和基本的道德要求之宗旨”。因此,中國傳統社會將治理需求道德化,促使個體以道德自律的形式形成社會共識、實現社會認同、成為自覺維護法律道德的參與者和監督者,這或許是我們可以從傳統禮治模式中汲取有益養分的重要實踐方向。

          (本文系中國人民大學2019年度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資助計劃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茶道哲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