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鼎
日期:2021-08-26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1975年2月2日,陜西省岐山縣京當公社董家村村民在平整土地時,無意間挖到了一個窖穴,透過洞口往窖穴里看,可以隱約看到里面橫七豎八地擺放著很多青銅器。聞訊趕到的考古工作者對窖藏及時進行了清理發掘。這個窖藏略呈橢方形,挖筑比較草率,四壁沒有經過修整,窖穴口小底大,共出土青銅器37件。考古工作者將其命名為岐山董家村窖藏。
出土的青銅器中,最為著名的是“裘衛四器”,包括一簋、一盂、兩鼎。四件銅器的主人裘衛生活在周穆王、周恭王時期,在恭王時擔任周王室的司裘。根據《周禮》的記載,司裘的職責是供給王室皮裘及其他有關用皮。裘衛分別于不同年份制作了上述四件青銅器,并鑄銘文記事,學界稱之為“裘衛四器”。
衛鼎是裘衛四器中的兩件青銅鼎的總稱。其中一件是裘衛在周恭王五年所作,命名為“五年衛鼎”;另一件為裘衛在周恭王九年所作,命名為“九年衛鼎”。兩件衛鼎同坑出土,形制、紋飾、大小基本相同,但銘文內容不同。
五年衛鼎亦稱五祀衛鼎,通高36.5厘米,口徑34.3厘米,腹深19.5厘米,重11.5千克。柱足,折口沿,立耳,腹部下垂而外侈,器腹較淺。口沿下裝飾一周雷紋填底的竊曲紋。外壁和底部有一層煙炱,說明這是一件實用器。1996年,五年衛鼎、九年衛鼎被國家文物局鑒定組確定為國寶級文物。九年衛鼎收藏于岐山縣博物館,五年衛鼎于1991年被征調,藏于陜西歷史博物館。
五年衛鼎腹內鑄銘文19行207字,銘文“余執恭王恤功”中的“恭王”是周恭王在世之稱,加之銘文所記年、月、月相,日干支俱全,結合銘末紀年,《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斷此為周恭王五年所鑄,被學界認為是西周青銅器斷代的標準器。
五年衛鼎腹內壁所鑄的銘文是一篇田地出賣后重新勘界的記錄。大意是講,周恭王五年正月,一個叫裘衛的人為了在昭王的太室東北營治二川(涇水和渭水),與鄰人邦君厲之間發生了土地糾紛。他把這件事情報告給刑伯、伯邑父、定伯等大臣,這些執政大臣向厲訊問。在邦君厲同意償付并有誓言的情況下,經三有司(司徒、司馬、司空)和內史實地勘察、劃定地界,裘衛以自己的土地五田(五百畝)與厲的土地四田(四百畝)作了交換,而了結了官司。
這篇銘文和裘衛四器中的另外一件器物——衛盂銘文一樣,是研究西周中期社會經濟和土地制度的寶貴資料,對史學界和法學界都具有極高的學術價值。
九年衛鼎形制和紋飾與五年衛鼎相同,有銘文19行195字。鼎高37.2厘米,口徑34.5厘米,腹深20厘米,重12.25 千克。腹內銘文為一篇林地交換的契約,比田地交換的契約簡單些,但封邊定界還是一樣的。周恭王九年正月,王在駒宮將舉行盛大的接待禮,接見眉敖的使者膚。矩伯為參加這次禮典,向裘衛商要了一輛好車、車的配套設備和若干車馬飾具,裘衛還給了矩伯的夫人姜六卷帛。矩伯把自己的一片林地給了裘衛作為交換。但林地里,有一片是矩伯的下屬顏家族的。裘衛又送給顏家主人陳兩匹大馬、他的夫人姒青黑色服裝一件、管家商壽貉皮袍和罩巾。矩和濂命令商壽和意踏勘移交林地,確定四周范圍,堆土壟為界,裘衛還給了其他參與此事的人員若干禮物。
銘文中的器主裘衛的“裘”本意是皮衣,在這里是官名,類似于《周禮》中的司裘。據《周禮》載,司裘的職務是:“掌為大裘,以共(供)王祀天之服。中秋獻良裘,王乃行羽物。季秋獻功裘,以待頒賜……凡邦之皮事,掌之。”司裘的屬官有掌皮,掌皮的職務是:“掌秋斂皮,冬斂革,春獻之,逐以式法頒皮革于百工;共(供)其毳毛(鳥獸的細毛)為氈,以待邦事。”由此可知,裘衛是西周王朝一名掌管裘皮生產的小官,類似《西游記》中的“弼馬溫”。雖然裘衛只是養殖馬匹、加工皮革鎧甲之類的小官,但作用卻不容小視。因為馬是冷兵器時代的軍事力量戰略投送的重要保障,而皮革鎧甲則是重要的戰略物資。
從裘衛諸器看,裘衛掌有大量皮貨,與矩伯的兩次交易都出現了大量的皮貨,送給顏氏之妻及其下屬的禮物也盡是皮貨,因而我們可以認為裘衛是一名主管皮裘生產和貯藏的官吏,但他又絕不只是司裘那樣的一個小官,這也許只是他執掌的職責之一。從這幾篇銘文可以看出,他能夠和其他貴族用皮毛、車馬等進行交易,可見不只是個一般的貴族,還是經營皮毛業的工商業者,同時他還可能兼做營造工程,如“營二川”。矩伯雖是周王室的貴族,卻窮得向裘衛家借貸。裘衛雖然身份卑賤,卻成了富甲一方的人物。裘衛作為貴族又是工商業者,因而就離不開剝削,當沒落的貴族不得不以犧牲土地向他求援的時候,他以價值較低的東西換得矩伯的田地和林地。于是,裘衛很可能又把自己變為土地貴族,同時兼營工商業,這樣新興貴族的出現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周中葉工商業經濟的發展。
西周早期,周天子是全國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周王把土地和勞動力分封、頒賜給諸侯,即“授民授疆土”。諸侯再把封區內的土地分賜給自己的卿大夫以至于士。受封的各級貴族成為封地的實際占有者或使用者。因此,井田制具有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性質,土地不能隨意轉讓、買賣,即“田里不鬻”。西周中期以后,由于新興貴族的崛起,土地所有制開始發生變化,“田里不鬻”的格局被打破。
從這兩件衛鼎的銘文來看,西周中期土地不僅可以在奴隸主貴族之間進行轉讓,還可以用來抵償債務,以物易物;王權和禮制受到很大沖擊,土地私有的現象已經出現,但名義上仍歸天子所有。因而,在形式上必須得到王室的同意,土地轉讓交易還須得到王室執政大臣和有司官吏的參與,這說明奴隸制時代的土地所有制向封建的土地私有制轉變,生產關系已開始發生變化,孕育了封建制度的萌芽,而王室執政大臣及三有司官吏的具體參與操作,實際上體現的就是那個時代的民事法律制度。
五年衛鼎和九年衛鼎的銘文內容涉及西周社會政治、經濟、法律、土地制度和階級關系等各方面的變化,提供了研究西周社會史極其珍貴的第一手資料,有利于從側面窺見西周中后期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