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優質環境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日期:2023-08-08 來源:深圳特區報
■ 吳燕妮
《意見》從總體要求、優化發展環境、政策支持、法治保障、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等多個方面系統規定下一步針對民營企業的促進機制,具有很強的指引性和創新性。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重要力量”。《意見》的出臺建立在對民營經濟發揮作用充分認識的基礎上。以深圳為例,近期公布的《財富》中國企業百強榜單上,8家上榜的深圳企業有5家是民營企業。截至2022年底,深圳民營企業超過237萬家,占全市企業總量97%,民營經濟占GDP比重為55.9%,民營企業進出口占全市外貿62.1%,貢獻稅收占比約70%。
正因如此,早在2005年,我國就發布了《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2010年,《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出臺;此次《意見》在前述文件基礎上充分考慮到民營經濟發展現狀,直指矛盾焦點,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在執行層面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態度連續性。各地迫切需要針對新情況,完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體制機制,提振民營經濟預期信心,進一步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深圳自去年以來業已出臺涵蓋助企紓困、培育壯大市場主體、聯動生產端促消費、工業穩增長提質量、推動經濟穩定增長等5個“30條”系列政策,為各類市場主體減負1596億元等。
《意見》直面問題,直擊堵點痛點,著力構建適合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優質營商環境
《意見》從總體要求、優化發展環境、政策支持、法治保障、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等多個方面系統規定下一步針對民營企業的促進機制,具有很強的指引性和創新性。
一、表述有創新。例如,首次提到“生力軍”這個概念,“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重要力量。”這一定位將民營企業與中國式現代化這個宏偉目標任務進行關聯,是在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進程中凸顯了民營經濟重要地位。再如,“穩步開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建立市場準入壁壘投訴和處理回應機制。”“定期推出市場干預行為負面清單。”“完善民營企業職稱評審辦法,暢通民營企業職稱評審渠道,完善以市場評價為導向的職稱評審標準。”“完善涉企案件申訴、再審等機制,健全冤錯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態化糾正機制。”“構建民營企業源頭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推行告知、提醒、勸導等執法方式,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建立部門協作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以負面輿情為要挾進行勒索等行為,健全相關舉報機制。”“加強民營經濟統計監測評估,必要時可研究編制統一規范的民營經濟發展指數。”這些舉措都是首次提出來的。從具體執行層面入手,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致力于建立市場和政府監管之間的良性關系。
二、抓住了民營企業運行過程中的痛點和堵點。例如,關注到為企業完善融資支持政策,提出“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中小微企業在債券市場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推動民營企業債券融資專項支持計劃擴大覆蓋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這不僅可以降低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還能提高融資獲得的容易程度,對于民營企業發展是實實在在的支持,也是對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提高直接融資比例”要求的深度貫徹落實。
三、再提“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營商環境好不好,民營企業家說了才算數。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宏觀政策效果最直接、最敏銳的評價主體,是驗證政策效果的主要力量。因此,此次《意見》著眼于政策落地,切實通過營造穩定、持續的投資環境。一方面,營造平等、合規的市場體系和敢于冒險、勇于創新的企業家精神再次成為民企下一步發展的關鍵,《意見》致力于鼓勵民營企業家從制度風險、法律風險等不確定性中走出來,充分釋放企業家精神。另一方面,《意見》也提出要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并完善社會信用激勵約束機制,鼓勵民營企業合規經營,強調完善市場化重整機制,希望引導民營企業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用于新的助力國家重大戰略的項目建設,形成投資良性循環。
當前民營經濟發展仍需紓困解憂
盡管支持力度不斷加大,但是民營經濟發展仍需紓困解憂。尤其是當前,我國經濟依然面臨著“需求收縮、供給沖擊、預期轉弱”三重壓力,民營企業作為市場肌體的“毛細血管”,感受最為深切,承壓最為明顯。
一、解決被拖欠應收賬款引發資金不足問題。2020年9月,我國已對這一問題出臺《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從頂層設計上為拖欠中小企業應收賬款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但仍存在賬款拖欠治理不足、現有法規監管效力不足等問題。
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我國A股2064家中小企業,應收賬款全都為正,總額是1.4萬億,占營業總收入87.6%,其中應收賬款占比超過100%的企業1109家,占比在50%至100%的企業550家。相對于資質較好的上市中小企業,非上市中小企業在面對政府部門、國有企業時地位更加弱勢,面臨的應收賬款被拖欠問題更為嚴重。
二、加大金融支撐力度。從間接融資來看,銀行對民營企業的貸款流程冗長,貸款的時間成本及財務成本高企。從直接融資來看,多元化的投融資渠道尚未構建,對于企業的不同階段的投資模式單一且風險管理不足,不能有效撬動社會資本力量,直接融資占比不足。這對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的發展形成巨大困擾。
三、保持公共政策穩定性和連續性。公共政策穩定性和連續性,對企業的長期投資和創新影響較大;政策的不穩定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企業家的長期投資意愿。長期以來,對民營經濟發展的一些制度設計和政策手段,存在欠合理、不平等、難落實等問題,民營經濟發展面臨政策“卷簾門”“玻璃門”“旋轉門”“彈簧門”等現象。因此,政策的穩定預期,對創新生態系統至關重要。反觀近年來行業調整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很多都是由于政策缺乏穩定性導致的。因此建立完善程序化、市場化的政策執行體系,在尊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的前提下,讓市場各方盡快歸其位、司其職,讓市場經營主體在相對中性的環境中充分競爭、釋放活力至關重要。部分地方政府在對待民營企業政策、管理上的慣性思維及成見,行政審批、稅改進展等環節及細節亟待推進和改善。
四、營造民營經濟發展社會氛圍。輿論環境作為大眾觀點的公開市場,是對區域營商環境生態的直接反映,也深度影響著各項助企政策的實際效能。客觀上看,由于我國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均衡,社會上的確存在一些對民營企業地位、價值的不正確議論甚至是虛假信息的捏造傳播,嚴重損害了企業和企業家的聲譽與形象,影響了企業家對于創新發展的信心。因此盡管為了撫平疫情帶來的疤痕效應,國家針對中小企業出臺各類政策力度空前,但從客觀上看,市場的預期和信心并未完全被修復,宏觀政策導向和市場預期及信心之間,出現一定鴻溝。這與近年來,針對民營企業的一些錯誤論調屢見不鮮有直接關聯。有些甚至博得了較高點擊率,給民營經濟的發展帶來輿論上的壓力。
貫徹落實《意見》精神 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一、要切實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將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看作“自己人”,營造寬松的創新創業氛圍,避免地方對民營企業經營行為過多干預、出現宏觀政策與“微觀調控”脫節的現象。 當前,部分針對民營企業的監管不夠審慎,甚至部分“監管”干擾、阻礙、破壞民營經濟發展。對此,應暢通參政議政、反映訴求的合理渠道,健全企業家誠信經營激勵約束機制。在輿論層面,著力打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利用主流傳播渠道倡導企業家精神、講好企業家故事,以科學的方法促進社會矛盾的緩和與解決,以穩定、系統的政策激勵民營經濟創新發展的寬容氛圍,幫助企業家建立更多的榮譽感、自豪感、成就感,能夠安心經營、專心創新、用心發展。
二、穩定預期,培育發展信心這一經濟發展的“硬通貨”。全球產業鏈重構、現金流不足、訂單流失、人工緊張、兩頭擠壓導致利潤率下降等多重困難疊加,致使民營企業正面臨焦慮感、“失重感”。一些地方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方面存在政策穩定性、持續性不夠的現象,影響了企業的長期預期與發展規劃。應一以貫之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幫助民營企業在震蕩中重塑、在轉型中突圍。如繼續優化完善助企紓困政策,加大援企穩崗擴崗支持力度,推動消費加快恢復,通過實施系列扶持政策和舉措,提升企業發展信心。在財政和減稅降費方面進一步釋放政策紅利幫扶企業,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對新入職應屆畢業生的五險一金,實施減免或緩繳一年,但年限可連續計算的政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在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在考慮全社會運行安全的基礎上,階段性降低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費率;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民營企業,按規定給予相關補貼。
三、不斷完善法治體系,解決涉民營企業立法、執法、司法過程中的沉疴舊疾。一方面,涉及民營經濟發展、保護的規定仍停留在政策層面,導致民營經濟法治保障剛性不強、權威性不足;現有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政策“重制定、輕執行”,缺乏配套細則、執行措施彈性大,往往難以落地;行業準入上,對民營經濟也存在不平等歧視。應及時清理和修改矛盾的、過時的且阻礙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整合現有法律法規,完善規則體系,破除在審批許可、市場準入、要素獲取等方面的隱性壁壘,確保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使民營經濟參與公平競爭。另一方面,通過立法手段對企業信息查詢平臺的應用范圍、可公開信息內容、用途做出明確的法律約束,并明確公開信息內容的細節,在便利公民借助互聯網便捷查詢企業公開信息的同時,也要警惕通過平臺抓取民營企業的數據進行惡意解讀。此外,應通過立法手段禁止趨利性執法,避免以故意創造管轄“連接點”通過跨省執法、異地辦案,肆意擴大涉案財產范圍,侵吞涉案財產,甚至造成企業家身陷囹圄,企業分崩離析。謹慎使用刑事手段,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以及執法司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最后,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和懲戒制度,將機關、事業單位的違約毀約、拖欠賬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完善拖欠賬款清理與審計、督查、巡視等制度的常態化對接機制。從根本上解決企業資金不足問題,以法治化手段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
四、打通資本市場“堵點”助力金融業更好服務民企直接融資、助力民企穩健發展。民營企業抗風險能力較弱,容易遭遇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等問題。部分融資規定由于限制較多反而給融資帶來障礙,例如,上市企業再融資需要遵守“用于非資本性支出的募投資金不得超過30%”的規定,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募資金額只有30%能夠用于研發人員的人力成本支出,這限制了上市企業的創新能力增長。應放寬對上市企業募集資金用于非資本性支出的限制,不斷釋放科創企業創新活力。此外,應重視投資機制改革,通過培育壯大專業投資者、豐富金融產品、完善公募基金和私募機構制度等方面來持續優化中長期資金入市環境。同時還應當繼續鼓勵社保、養老、保險、銀行理財等資金入市,強化穩定的市場資金供給機制,營造良好的資本市場環境,增強資本市場對投資者吸引力,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更多動力。
(作者系深圳市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