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統籌協調的區域金融監管機制
日期:2023-11-14 來源:深圳特區報
■ 吳燕妮
提要
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體系健康穩定有效運行的最后“堡壘”,是金融穩定的基礎保障之一。金融監管本質上是對市場不完全性的修正與完善,隨著國際金融衍生品與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金融發展國際化的加強,金融領域風險劇增。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金融監管成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務”。10月30日至31日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進一步對加強金融領域監管、防控金融風險等作出重要部署,會議強調:“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這也就意味著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定的金融嚴監管基調將會延續。
強化金融監管是各國普遍選擇
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體系健康穩定有效運行的最后“堡壘”,是金融穩定的基礎保障之一。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各國監管部門普遍采取較為強勢的監管舉措。我國的金融監管指金融主管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金融交易主體及其經營活動的監督與管理。金融監管對于金融業發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具有重要的意義,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金融風險成為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金融監管本質上是對市場不完全性的修正與完善,隨著國際金融衍生品與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金融發展國際化的加強,金融領域風險劇增。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金融監管成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
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監管體系不斷完善,但距國際一流監管水平仍有差距
從當前金融業發展趨勢和特征看,金融業綜合經營深入發展,跨市場、跨行業、跨領域的交叉性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金融風險呈現出隱蔽性、復雜性和傳染性。而粵港澳大灣區的特殊性就在于區內跨境金融要素流動的快速累積和跨境監管協作之間的矛盾。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等系列制度安排,粵港澳大灣區在2035年基本實現市場高水平互聯互通、各類資源要素高效便捷流動的宏大目標。然而由于灣區自身的特殊性,距離這一目標尚有差距。
區內各個城市金融監管基礎設施差距較大,形成巨大“鴻溝”。香港金融中心擁有健全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兼有深度和高流動性的資本市場,穩健的金融基礎設施和領先的專業服務,金融市場要素相對齊備、市場化和自由度較高,金融創新產品多樣,是粵港澳大灣區居民跨境資產配置最為便利的平臺和門戶。從資金流動的層面看,粵港澳大灣區內城市通過進出口貿易、跨境服務以及外商直接投資、對外直接投資等渠道緊密聯系。然而整體來看,區內其他城市與香港相比,金融基礎設施仍處于分割狀態,互聯互通的空間巨大;跨境監管體制和機制普遍不完善,導致監管壓力劇增,灣區金融風險防控面臨巨大挑戰。
從目前大灣區金融監管的實踐來看,各個地方金融監管協作機制處于探索階段。具體表現為:地方金融工作協調議事機構零散單一、缺乏統籌。各地監管信息共享機制缺失,省內各市之間的金融監管信息仍然幾乎呈現“孤島”狀態,業已建立的信息共享交流機制也是“碎片化”的。而粵港澳大灣區可能面臨金融風險隱蔽性、交叉性和跨境性等特征對于信息互聯互通提出更高要求,如果處理不當,將難以有效發揮金融風險的事前監測和預警作用。而對于境外市場而言,會更加難以預判大灣區內部金融監管政策走向,成為掣肘區內監管協作的障礙。
粵港澳大灣區不同法域的區際法律沖突導致區內金融監管合作面臨巨大挑戰。具體表現為:區內缺乏整體法律協調機制和統一的監管標準——香港特區、澳門特區受到英國和葡萄牙金融監管體制的影響,既重視市場自由、重視事后監管,同時也在監管理念、監管制度和方式方面有各自不同的理解,而內地城市則受我國傳統金融監管重行政、輕民事的影響,在金融監管法治體制尚未全面建成的背景下更強調行政監管手段,因而在涉及跨境監管時,必然存在法律沖突和監管不一致。目前,粵港澳金融監管部門尚未完全實現金融監管協作的常態化,在多數情況下仍然維持一事一議的機制。跨境金融風險管理機制的缺失成為嚴重隱患,各金融監管部門難以系統性地對跨境金融活動交叉性風險進行處置,風險的外溢及逃避監管現象無法得到有效遏制。
加強監管領域頂層設計,加快補齊制度短板
加強監管領域頂層設計,強化協同機制,加快補齊制度短板。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扎實推進金融領域執法、司法體系建設,充分運用法律修訂、解釋、授權決定等形式,提高金融立法效率,增強法律供給的及時性。同時,進一步修訂完善有關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及新三板市場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配套細則,構建民事、行政及刑事立體追責體系,不斷提高違法違規的成本。在現有垂直金融監管模式的基礎上,建立內地9市與港澳地區的金融監管協作機制,理順各個城市的監管權限。借鑒歐盟建立的國家間協調機制,探索設立協調港澳的區內跨境監管機構,以頂層設計提升跨境監管協作能力。
強化區內監管統籌協調,實施功能監管、行為監管、持續監管和穿透式監管,堅持全面覆蓋監管,填補監管漏洞,消除監管盲區和監管真空。在金融產品方面,實施覆蓋所有場外衍生品交易的綜合監管,所有標準化的衍生品交易都必須在受監管和透明的場所加以執行。各個金融管理部門之間加強協同,管好各自領域的非法金融活動;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推動中央和地方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更好地防范化解區域性和系統性金融風險。
處理好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的關系,加強監管能力。監管部門應采取更具介入性的持續監督,降低對金融機構風險管控能力的信任度,不再簡單地觀察其是否達到量化的監管指標,而是側重于風險治理有效性的評估,內容包括風險管理組織架構的完備程度,風險偏好框架及其傳導,風險管理政策、流程、工具、方法與業務規模、復雜程度之間的適應性,信息系統的支持能力,并采用壓力測試等手段評估金融機構應對尾部事件的能力等。
(作者系深圳社科院經濟所研究員)
【本文得到深圳社科院2023年院內課題《新時代深港關系新業態——以資本市場為視角》的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