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真理 發展學術 服務社會
        歡迎訪問深圳市社會科學網 今天是

        社科簡訊

        《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修改并施行 增強行政復議決定合理性科學性

         日期:2024-06-20   來源:深圳特區報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關煒瀛)記者從最新一期市政府公報獲悉,《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簡稱《條例》)已于近期修改并施行,此次修改的三處條款主要涉及行政復議部分,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機制。

          據了解,《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了第五章第二節行政復議部分的內容。第六十條第一款明確了行政復議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簽章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由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構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此前這一條款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書面和解協議”。深圳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碩士生導師王起超表示,修改后的第六十一條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強制性,更多體現了行政復議程序中和解的自愿性。

          此外,《條例》第六十二條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等參與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提供咨詢意見,并就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此次修改前,該條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探索建立政府主導,吸納專家學者、律師等社會力量參與的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為辦理重大、疑難和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提供專業的咨詢服務”。王起超指出,修改后的條款刪去了“政府主導”這一表述,而是強調行政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開放性,有利于增強行政復議決定合理性和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