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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文化產業靈活用工的平臺化發展

         日期:2024-06-20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2021年公布的數據,中國靈活就業從業人員規模達2億人左右,其中互聯網靈活就業人數近1億,并持續高速增長?;ヂ摼W平臺推動中國的零工經濟進入新階段,零工數字化平臺將成為中國零工經濟發展的主力軍。

          目前,外賣、網約車、快遞等零工領域已形成較為成熟的平臺化運作機制;但文化產業的零工數字化平臺卻很少,且數字化程度較低。零工的平臺化發展似乎是大勢所趨,但是平臺化在助推經濟發展的同時,會不會給行業和勞動者發展帶來某些問題呢?數字零工是文化產業領域用工的主要方式,但是用工方式相對多元復雜,零工平臺化建設是其發展新的探索方向。但這一探索仍有許多不確定性,既是進步,也可能潛藏隱患。

          平臺化發展對

          文化零工的差異化賦權

          文化產業的數字零工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布展、噴繪、會務等藍領零工;另一類是美工、文案、后期、特效等白領零工。藍領零工對專業技能要求相對不高,可替代性強,收入較低;而白領零工對技能要求相對較高、專業性強、收入較高。一方面,文化產業中,藍領零工的議價能力不如白領零工。另一方面,文化產業的靈活用工多依賴“中間人”模式:零工勞動依靠中間人與企業業務負責人之間的私人關系展開。這種依賴人情的信息不對等的“隱秘”業務模式,可能削弱零工的議價能力。平臺的信息傳播和匹配效率能夠增強文化產業中數字零工,特別是分散的藍領零工的議價能力;平臺化發展將為零工提供更靈活的工作機會和較高的收入,一定程度上改善信息不對等狀況。

          平臺化發展對數字零工的賦權是差異化的。對于文化產業中的白領零工,平臺建設為他們帶來的益處直接體現在工作便捷性和自由度的提升上。平臺將給零工開放更多的選擇權,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專長、時間甚至是喜好,自主選擇工作。這種便捷性和自由度也適用于文化用工企業,他們可以通過平臺獲知更多靈活就業者的信息,提高外部人力資源的匹配效率,實現人力資源共享。并且,平臺還能夠提供更多的保障,能夠充當工作質量和報酬支付的第三方監督者,保證文化用工企業的需求得到滿足、零工能夠按時獲得報酬。

          便捷和自由的另一面是開放性競爭的慘烈。平臺通過廣泛鏈接零工和文化用工企業,促進兩者雙向選擇,如果平臺可供選擇的零工數量過多,零工之間的競爭烈度上升,用工企業人力成本降低,即零工收入降低;零工間的競爭還可能導致單次業務的周期時限被壓低,間接導致勞動強度上升、職業動蕩加大、零工更易受到企業的壓榨等隱性問題。同時,文化產業有其特殊性,零工工作的質和量很難有標準化的衡量標準,還涉及知識產權、保密等問題,這使得平臺的標準化、零工和文化用工企業權益的維護面臨更大的挑戰。

          平臺發展可能給文化產業中的藍領零工帶來更實際的賦權,切實提升他們在勞動力市場上的議價能力。一定程度上,平臺能夠取代傳統“中間人”的地位,以更公開透明的標準和更強的合規性促成業務負責人與藍領零工的直接對接。平臺也可以通過建立雙向反饋機制和調解機制,進一步緩和業務負責人與零工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

          但值得警惕的是,平臺在取代“中間人”地位的同時,也接手了原本由“中間人”掌握的權力。研究者在快遞、外賣配送、網約車服務等平臺化發展相對成熟領域實踐中歸納出“算法控制”現象——互聯網平臺通過算法技術對零工的工作流程、效率、績效等進行管理和控制,這在數字經濟時代的各個靈活就業領域變得日益普遍。平臺得以支配藍領零工的工作機會和工作時長,并從業務預算中獲得抽成,如果缺乏恰當的制度和法律法規約束,平臺“作惡”的風險就一直存在。

          平臺化發展可能帶來新的市場壟斷

          對于文化產業的零工平臺化發展,一個潛藏隱患是可能相伴而生的平臺霸權。在數字經濟時代,平臺巨頭已呈市場壟斷之勢。由于“網絡效應”,平臺的數據收集能力呈幾何級數迅速增強:越多人使用平臺,他們就會留下越多數據,平臺服務就會變得越個性化。同時,越多服務提供者使用平臺,平臺能提供的服務就越多樣,于是也就能吸引更多用戶。當某一平臺在某一領域取得市場壟斷地位時,平臺以外的用戶和服務提供者的缺乏,又進一步提高了不加入平臺的成本,甚至向最抗拒平臺者施加入局的壓力。

          在具體的運行過程中,網絡平臺因其獨特的非對等性地位,得益于大數據、算法等技術的運用和對用戶權利的讓渡,在運營過程中逐漸獲得了規則制定、糾紛調解、采取制裁措施等權力。然而,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這些權力可能帶來一系列問題。更為復雜的是,當平臺身兼規則制定者、規則執行者和糾紛調解者等多重身份時,很難保持中立。比如,實際執行調解的客服人員可能因缺乏有效監督而滋生腐敗行為,而算法本身也可能帶有偏見,從而影響裁判的公正性。

          在靈活用工的平臺化發展趨勢下,平臺依托技術要素取得了絕對優勢,政府權力和文化用工企業、“中間人”、零工的權利被“打包”讓渡給了用工平臺;分散的文化用工企業和“中間人”也將被一個統一的平臺替代。于是,靈活用工的平臺化發展可能造就一個零工、政府和平臺各占一級的“權力三角形”,但是在這個三角形中,就目前的經驗來看,權力分配并不平衡,平臺的實際權力優勢非常明顯。早日克服技術墮距,形成以政府為核心的“算法治理”(algorithm governance),代替當前依賴互聯網企業的“算法的治理”(government by algorithm),實現權力分配的平衡,是我們對未來發展的美好愿景。

          總而言之,平臺化發展是靈活就業領域的趨勢,在文化產業領域亦然。不可否認,在信息技術的“護甲”下,平臺能夠發揮傳統靈活用工方式無法比擬的強大功能。但是,需要警惕平臺的市場壟斷地位。在后續的平臺化發展中,尤其是在文化產業這種靈活用工平臺化發展尚不成熟的領域,可以逐步嘗試推進以政府為核心的“算法治理”,進行權力分配的糾偏,讓平臺充分發揮正向功能。

          (作者系北京工業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