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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簡訊

        將人工智能視角融入教育法典編纂

         日期:2024-06-20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進入人工智能時代,大數據、云計算、機器學習、區塊鏈、ChatGPT等技術迅猛發展。與此同時,我國教育法典編纂工作已經啟動,2024年1月6日,在京召開的教育法典編纂研討會,對于其編纂思路、體例結構、條文設置、具體內容等進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討。如何將人工智能視角融入教育法典編纂,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立法問題。

          人工智能應用于教育的法律風險

          在教育領域,人工智能技術可以用于教學、學習和管理三類場景。在教學上,人工智能可以扮演教師對學生進行個別化指導,還能夠代替教師批改作業、閱卷,將教師從繁重的重復性勞動中解放出來,更加專注于提高教學創新水平。在學習上,人工智能可突破時空限制匯集學習資源,幫助學生實現個性學習、自主學習。在管理上,人工智能可監測評估教育資源配置、教育教學質量、學生身心健康水平,也可以用于資產管理、宿舍分配、助學貸款發放和缺勤提醒等。人工智能技術在教育領域的應用可謂前景廣闊,但其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也不可小覷。

          首先,侵犯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運用人工智能技術要采集大量信息,存在信息泄露風險。例如,2018年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教育部發生信息泄露事件,在30分鐘內泄露出360000條教育記錄。信息泄露有時是學校主動公示或管理不嚴造成的。2021年1月,我國某高中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學生違紀信息,引發全網熱議。同年9月,某高校三名研究生嫖娼被開除的決定在網上流傳,雖然不是學校主動上傳,但校方僅回應“希望通過這些案例能警示師生”,并沒有提及信息泄露問題。網絡時代之前,學校張榜公示學生違紀信息屬正常操作。然而在網絡時代,全網公開違紀信息帶來的“社死”效應,可能是一種比處分本身更嚴重的“懲罰”。在法律上,這違反了《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大數據是人工智能發展的基礎,算法每前進一步,都要輸入海量數據作為原料。在人工智能時代,我們逐漸對于個人信息被攫取、被利用、被公開習以為常,這會危及教育領域中人的尊嚴。

          其次,危及學生受教育權。屏幕暴露的不足和過度,都會給貧困群體接受教育造成障礙,這是教育領域的數字鴻溝。一方面,貧困學生可能缺少智能設備,無法完成一些需要上網的課業而延誤學習進度;另一方面,他們一旦擁有智能設備,往往沉迷于娛樂。研究發現,美國的低收入群體和少數族裔青少年,相對于中產白人青少年,平均每天多花費兩小時用于屏幕娛樂。算法會對青少年所能接觸的信息進行“微控制”,塑造“信息繭房”,剝奪其獲取信息的自主權。個性化推送可能蛻變成預測性干擾,消滅學生學習的靈感,或形成彌散性的算法歧視,不給貧困生推送優質教育資源。基于過往學習記錄的預定義學習軌跡,則可能打消學生告別過去、超越自我的雄心。教育的首要目的是立德樹人,但人工智能沒有意識和情感,不能認識或者生發價值。依賴人工智能進行教育,會剝奪教師與學生以及同學之間的交流機會,使“主體間”關系退化為“主客體間”關系,情感教育將失去力量,抽掉了立德樹人的根基。此外,美國70%的學生承認在考試、作業或者期末的論文報告中使用了智能手機、iPad直接或間接地作弊。學生運用人工智能完成作業和論文,將嚴重影響其學習效果。

          最后,自動決策可能侵犯師生多方面權利。大數據只能反映相關關系,“巧合式相關”并不能體現真實情況。例如,美國華盛頓特區政府運用算法評價教師業績時,曾錯誤地解雇了一名被普遍認可的教師,原因是算法給少數族裔賦予了過高權重。人工智能的運用容易把標準絕對化,例如評價畢業論文的首要標準是創新,但未必復制比越低的論文創新性越高。陳寅恪先生作文總是先引史料,再加上一段按語,如果查復制比必然超標。要客觀評價論文的質量,還應該交由真人審讀,而非由人工智能評判。教育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讓教育家單獨決定,因此更不能被人工智能所操控。近期,某市將“幼升小”面試外包給人工智能,就引發了廣泛的爭論。

          人工智能時代的教育法典編纂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總結編纂民法典的經驗,適時推動條件成熟的立法領域法典編纂工作”。當前,編纂教育法典的時機已經成熟。法典編纂有利于整合教育領域的基本規則,如教育目的、法律責任、救濟方式等,形成統一的法律規范體系。《教育法典》將采取“總則+分則”的結構。總則以《教育法》為基礎,落實《憲法》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從8部教育相關法律中提取公因式;分則將包括家庭教育、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等教育(含學位)、職業教育、民辦教育、繼續教育、教師和考試等內容。基于人工智能在教育領域的廣泛運用,《教育法典》編纂應充分回應人工智能時代的立法需求。

          首先,加強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的保障。當前,《民法典》人格權編第六章專門規定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安全法》第四章規定了“網絡信息安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2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受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的規則、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和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教育管理過程中需要處理大量師生個人信息。為了加強《教育法典》與相關法律的銜接,預防違法行為發生,建議在《教育法典》總則中規定:“學生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受保護。未經學生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采集學生的生物識別信息。”此外,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了違法處理個人信息或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行政處罰。建議在《教育法典》總則中規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受教育者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治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豐富受教育權利的內容。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把不能應用計算機進行信息交流的人稱為“功能性文盲”。網絡時代,青少年大多是“數字原住民”,無力獲取通信技術和知識者將難以融入現代社會。為消弭數字鴻溝,一些國家的憲法明確將互聯網服務納入受教育基本權利保障范圍。例如,葡萄牙憲法第75條規定,國家建設公立教育網絡,以滿足全民需要;古巴憲法第51條規定,發展免費學校網。當前,接受信息教育的權利已成為受教育權利的必備內容。為切實保障這一權利,2019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加快建設教育專網”,黨的二十大首次將“推進教育數字化”寫入報告。建議在《教育法典》總則中規定“加強信息素養教育,逐步掃除功能性文盲”,在“義務教育”部分規定“為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共享式智能學習設備和公共教育網絡”。當前,《家庭教育促進法》已規定家長或監護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義務。為了避免屏幕暴露過度,建議在《教育法典》“學前教育”部分規范幼兒教師使用電子屏幕開展保教活動的時間。同時,為避免形成“信息繭房”效應,造成預測性干擾,建議在《教育法典》總則中規定:“在線教育經營者在提供個性化教育產品或服務的同時,也提供不針對個人特征的選項。”此外,受教育是一種精神活動,運用人工智能完成非人工智能運用方面的課程作業、論文和書面報告,使用者只是簡單地輸入了數據,并未參與閱讀理解、反思歸納、知識運用和表達創造,無法達到教育的目的。因此,建議在《教育法典》“考試”“學位”部分,對未經允許使用或未說明如何使用人工智能的行為認定為學術不端。

          最后,保障受教育者其他相關權利,如獲得電子學位證書權、不受自動決策權。建議在《教育法典》“學位”部分規定,“鼓勵學位授予單位運用區塊鏈技術,同時頒發電子學位證書”。同時,在考試和論文評閱上,賦予學生不受自動決策權,未經學生同意不得使用人工智能閱卷,不得僅使用人工智能給學生的畢業論文評分等。

          (作者系廣西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