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臺多項首創性科創制度措施 設立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
日期:2024-08-07 來源:深圳特區報
深圳特區報廣州8月6日電(記者 嚴俊偉)8月6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下稱《條例》)情況,《條例》于7月31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十一章94條,在地方乃至全國立法層面提出了多項首創性的制度措施,如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確設立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構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全流程單列管理制度體系,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支持高等學校建立科技發展、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機制,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激發新型研發機構轉化動力的創新機制等,全方位全過程多角度引領推動廣東省科技創新工作創新發展。
基礎研究是廣東科技創新的“短板”。為此,《條例》專設“基礎研究”一章,第十三條將“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投入基礎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基礎研究投入政策上升為法規;第十六條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支持高等學校建立科技發展、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機制,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第十九條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確設立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并規定基金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負責基金項目組織實施管理、監督與評價、科研失信行為調查等工作。
廣東雖然在科研投入、專利申請量、高新技術企業數量等方面持續領跑全國,但科技成果轉化仍然存在著轉化流程繁瑣、轉化周期過長、科研人員轉化動力不足、市場對接不暢等問題。對此,《條例》作了系統性、創新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設計,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構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全流程單列管理制度體系。
(下轉A2版)
(上接A1版)
《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職務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由單位自主管理、自主處置、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明確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由單位自主管理,經評估后自主處置,發生虧損時由單位審核后報主管部門備案,并進一步簡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流程;同時,探索對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按時間周期、類型、階段進行整體考核,不再單獨進行考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相關資產處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實施科技成果相關資產單列管理。
在促進新型研發機構成果轉化方面,第六十四條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激發新型研發機構轉化動力的創新機制,規定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益,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的單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對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管理人員給予現金獎勵或者股權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