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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觀的價值認知與制度實踐

         日期:2023-07-11   來源:深圳特區報

          ■ 劉云生

          提 要

          中華法文化以禮輔法,在堅守法正義觀的前提下,輔以特定的條件和變量,在維護法的權威和統一的同時,保有了高度的道德自覺和人性溫度。

          中華法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既有與西方法文化趨同的價值認知和制度設計,也彰顯了極為重要的民族元素和中國特色。把握傳統法文化的本質,不僅有助于優秀傳統文化的解讀,還有助于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文化來源

          中西方法律都尊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價值理念并據此進行各種制度設計。但仔細考察,中西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觀在價值認知和制度呈現上有較大的差異。

          西方平等觀屬于先驗性平等觀,主要有三個文化來源。第一個來源是古老的自然法傳統,可以稱為“自然生命人人平等”。根據羅馬法時代的市民法,只有家父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家子、奴隸僅僅是可供家父支配的財產或物品,可以任意處置,打罵、買賣、驅逐都屬于家父權的法權功能。但在自然法意義上,卑微的家子和奴隸同樣享有生命意義上的人格。后來注重民法時代屆臨,才抽象出每一個生物學意義上的個體都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

          第二個來源是神學思想引導,可以稱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中世紀宗教改革過程中,上帝作為“他者”,成為一種標尺。什么樣的標尺呢?除了上帝,其他人都是上帝的子民,都是平等的存在。

          第三個來源是商人價值觀推動。中世紀末期乃至整個近代社會,商人或資產階級的價值觀不斷融入主流社會,消解著傳統社會的身份與特權,最終商人階層憑借強大的經濟實力摧毀了傳統的身份藩籬,以市場主體身份獲得了統一性、平等性人格,為近代民法典人格的理論抽象和制度供給立法提供了世俗力量支持。這就是所謂“市場面前人人平等”。

          這三種力量在近代匯聚交融,形成一股強大的合力并且轉換為制度化的法律體系,最終催生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家平等觀的剛性

          相形之下,中國的平等觀起源很早,而且思想多元。比如法家,商鞅主張“法令至行,公平無私。”法律是天下的公器,社會治理的利器,一旦頒行實施,高低貴賤親疏,都得服從于法,不得有例外,不得有差別。此外,韓非子主張“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晏嬰也主張“誅不避貴,賞不遺賤。舉事不私,聽獄不阿”的治理觀:誅殺無道,雖權貴不得免罪;賞賚功勛,雖匹夫不得缺位。

          與西方自然法和宗教思想影響的先驗式平等觀不同,中國法家及主張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是要實現人格的至高無上,終極平等,而是重在強調法律的剛性,防范私情私利阻撓法律的統一性、權威性和執行力。這就是鬼谷子一再推崇的治理之術:“用賞貴信,用刑貴正。” 治理國家,如果是有償激勵,那就得講究誠信,有賞必賞,不能區分身份地位;如果是嚴厲的刑罰,那就得講究公正,一視同仁,同罪同罰。后來諸葛亮治理蜀國,基本上沿用的就是這種理念,主張“誅惡不避親愛,舉善不避仇仇;盡忠益時者雖仇必賞,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

          在儒家看來,法律確實是治國重器,但是成文法有兩個不可克服的缺陷。第一個缺陷就是剛性,忽視了人性的溫情和道德的引導。單純依靠法律而治,不僅難以克服成文法固有的剛性,成文法的剛性還會危及人倫,動搖家庭和社會的根本。比如大義滅親,兒子告發老爹偷羊,妻子舉報丈夫謀反,但如果人人都這樣做,老爹、老公固然受到了法律的懲罰,實現了個案的正義,但其代價就是父子、夫妻之間的恩斷義絕和身份斷鏈。一個又一個家庭都散了沒了,國家和法律還有什么存在的可能和必要?

          正是基于這種考量,司馬遷認為法家的法律平等觀“嚴而少恩”,可作為一時之計,但不能持之以恒。

          另外一個缺陷是有些僵化、滯后,難以變通,一旦變通就會與其立法原意沖突、矛盾,帶來更大的不公平和非正義。成文法并非靈丹妙藥,全知全能,可以窮盡一切。弄不好立法者本身都會陷入自己設定的法網,自導自演,成為悲劇或笑劇的主角。

          儒家平等觀中的禮法融合

          鑒于成文法的剛性和僵化,儒家在法律之外找到了一個平衡器,專門調適法律與道德、法律與人倫的沖突、矛盾,這就是“禮”。

          在傳統中國,禮既是法律的核心來源,也是有效補充。比如賜死制度就是法和禮的融合體。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統一,為了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當死必死,或絞或斬或凌遲,都必須在公開場合舉行,以此實現法的三大功能:昭示罪惡,明正典刑,威懾教化,這是法的正義觀;但鑒于特定的身份和功勛,在不免去死刑的前提下,讓官員在家里自盡,不僅能保全君臣之間的恩義,也能保全死者及其家族的體面和尊嚴。

          換言之,賜死確有法外施恩的成分,也會換來死者家屬的真誠感恩,但并不會破壞法律的權威。換言之,死刑在立法上恪守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法外施恩的“恩”,僅僅是在具體的司法環節進行有限變通,體現禮的柔性和溫度。唐代宗把這種行為稱之為“寬其斧鉞之誅,降從盤水之禮”。其效果是“恩不掩義,道在無私。”

          所謂盤水之禮,和“刑不上大夫”息息相關。按照鄭玄的解讀,這里的“上”應當解釋為“尊”。所謂“刑不尊大夫”的本義,就是刑法為天下公法,無論賢愚貴賤,一經犯罪,都應當依照刑書,交由有司懲處,以此維護刑法的權威和統一。但在孔子看來,就士大夫個人而言,應當具備更高的道德自覺和法律意識,一旦發現自己有罪,就應當主動帶上獸尾毛做纓子的白色帽子,用盤子盛著水,上邊放著一把劍,自陳其罪,請求制裁。

          這就是著名的“白冠氂纓”和“盤水加劍”,白冠氂纓是古代喪禮上的裝束打扮,代表罪不容誅,水代表法的公平正義,劍代表法律的權威和制裁。這套儀式的主要功能就是,積極認罪,自覺自動請求處罰。

          簡言之,“刑不上大夫”語義指稱并不是士大夫在法律面前享有豁免權,要免除刑事處罰,而是士大夫應當在刑罰加身之前,自我了斷,體面死去。既維護法律的權威,又彰顯君臣恩義,還保全自己和家人的榮譽和尊嚴。

          由此可知,賜死既是對法律權威的尊重,也是對有罪官員人格的尊重,是禮與法互動交融而產生的一種行為決策。

          但這種禮法互動得有兩個前提:一是對于統治者而言,必須堅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正義底線,無論是皇親國戚,還是王公大臣,一樣對待;二是官員必須得有高度的道德自覺,當死則死,不能說好死不如賴活,上書乞命保命。

          這兩個前提必須同時具備,少了任何一個,賜死就可能轉換成荒誕的作秀。

          中西法文化都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治理觀的首要前提。中華法文化以禮輔法,在堅守法正義觀的前提下,輔以特定的條件和變量,在維護法的權威和統一的同時,保有了高度的道德自覺和人性溫度。

          (作者系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