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更加規范高效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日期:2017-07-05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行政審批是整個政府部門進行政務處理的重要機制,在簡政放權大背景之下其制度改革的推行和深化尤顯必要。為有效解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需要建立更加規范和公開的改革程序以及完善權威的監管審查制度,以改革的有效性、高效性以及規范性,更好地為民眾提供高質量的政府服務。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政府管理與建設中的一些弊端逐漸顯現。2013年3月14日《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發布正式提出簡政放權的概念,精簡政府機構,下放經營管理權,轉變政府職能,建設現代政府。將管理重心下移,不僅能更加貼近民眾,為基層群眾提供便捷,而且也有利于基層行政管理班子的組建和完善,是雙贏之舉。近年來,通過改革獲得一定成效的行政審批制度也成為了簡政放權的熱門政務,其對實現政府部門職能轉變以及簡政放權的貫徹落實意義重大。
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能夠促進政府職能轉變。行政審批旨在解決市場失靈,即通過政府規制的手段對市場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和規劃。但是,由于全能型政府對市場的過度干涉,反而造成了諸如資源浪費的負面效應。對傳統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通過發展社會中介組織等措施,搭建政府和企業、政府和社會的溝通橋梁,將有效提高政府在服務方面的能力,進一步減少政府對市場多余的規劃與干預。
其次,適應了信息化行政管理發展的需要。Web2.0技術的興起使得網絡平臺與服務管理系統都發生了巨大的變革,搭乘Web2.0技術的信息系統服務以其方便快捷、交互友好以及效率高等特點受到了用戶的歡迎。這對于政府的信息化行政管理是一個巨大的啟示,有人借此提出了“政府2.0”的新概念,將信息化管理系統與政府服務相結合。在過去的政審政務中,各級政府都存在因繁瑣流程導致效率低下、服務水平低的現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進行了重新規劃和精簡,大大減少了不必要的環節和手續,對于文本資料與審批要求也進行了統一規劃,不僅節省了民眾的時間,提高了工作人員的效率,而且還節約了政府的審批成本。同時,網絡審批平臺的積極開展也有效加強了政府信息化管理程度,適應了時代的發展。
最后,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進程。當前,我國公共服務與社會管理依舊存在問題,建設服務型政府亟待新的突破。行政審批是眾多政府服務以及政務管理的組成之一,其審批效率的提高對于整個政府服務效率的提升具有積極意義,因此,推進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也是推進構建服務型政府的必由之路。例如,通過設置監督窗口,及時收集基層群眾以及監督小組的信息反饋,實行全方位的服務監管,保證服務水平與服務質量;組建“一站式”服務中心,借此對實體政務辦事大廳的服務效率與服務態度進行改進與提升。實行審批制度改革,使行政部門人員由過去的“被動”服務轉變為積極的“主動”服務,使服務水平得到顯著提高并獲得民眾的好評,并使政府公信力得到提升。
實施中存在的缺漏
行政審批是整個政府部門進行政務處理的重要機制,在簡政放權大背景之下其制度改革的推行和深化尤顯必要。盡管目前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實行的過程中對過去的政審流程進行了較大幅度的簡化,也獲得了民眾的好評, 對改革與實施的各個環節進行深入審視,其過程中仍舊存在問題與缺漏。
其一,改革精簡工作不完全到位。部分部門沒有深入地思考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以及行政審批的具體職能范圍,對于審批制度的改革比較盲目。為了加快精簡進度,以審批項目是否合法為依據判斷對其取消或保留,沒有深入思考其本身的合理性與存在價值,沒有切實貫徹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提出的合法、合理兩原則結合的范圍標準。因此,一些“合法卻不合理”的審批項目被保留下來,沒有完全根除實踐中審批效率低下的隱患。這樣的改革還停留在較淺的層面,沒有深刻理解改革對于實現簡政放權以及政府職能轉變的現實意義。
其二,實際操作中公眾參與度仍有待提高。盡管在改革過程中設置了許多群眾反饋信息收集以及公開征集意見的環節,但部分部門在實際操作中流于形式。行政審批的對象是群眾,審批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也是惠民利民,因此群眾往往比審批改革小組以及相關專家在改革方面更有話語權。但公眾對于相關法制政府及機構內部進行的審批流程和內容既缺乏基本的知識普及和認識,也缺乏有效的參與機制,只是在獲悉最后的結果。因此,確保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才能避免惠民利民的改革政策與群眾脫節,切實保證政務運轉的公開透明。
其三,減政后內部業務工作的銜接不到位。行政審批制度在全面實行改革后得到了大范圍的精簡,但卻導致刪繁就簡后的審批流程與過去的業務工作程序無法做到對應和契合,許多部門只注重精簡審批程序,統一規劃文本資料以及審批要求,相關的業務工作卻沒有進行銜接與再整合。事實上,精簡后的行政審批流程需要更加強大的部門業務流水線進行匹配才能發揮其效益,而當下的許多部門對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僅僅停留在整合審批項目和簡化流程的層面上,沒有做到審批流程與內部業務鏈的協調與吻合。
改革的重點
為有效解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需要建立更加規范和公開的改革程序以及完善權威的監管審查制度,以改革的有效性、高效性以及規范性,更好地為民眾提供高質量的政府服務。
第一,以法律手段保證改革的權威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改革權威性的缺失所引起的。一些部門沒有具體的改革思路和方向,因此改革過程中不乏形式化、套路化等問題。為此,需要做到立法先行,通過法律規定明確行政機構的職能及其合法性,保證政審制度改革的深入開展,保障改革政策的權威性,每一個部門依法按照規定推行改革政策,避免出現表面功夫、公私混淆、松散隨意等現象,以法律標準嚴格要求相關部門的服務人員及審批人員,提高服務質量和審批水平。
第二,建立和規范公正公開的行政審批改革程序。行政審批改革程序并不只是單一層面上對審批項目進行縮減、對審批部門層級進行下移,而是在審批項目進行大幅度變化的前提下,對內部業務鏈條進行合理的優化和重造,保證業務程序在實際操作上的高貼合度和可行性。因此,政府建立和規范公正公開的行政審批改革制度需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從項目和要求的精簡來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機構需將合法原則與合理原則進行有機結合,以評判審批項目的去留。同時,建立合法公開的公眾參與機制,向群眾普及行政審批改革的基本知識,廣開言路,收集群眾對政審改革中審批項目精簡的建議。另一方面,深入梳理精簡后的審批流程,在進行邏輯推演和試點操作的基礎上,重構面對公眾的內部業務流程,保證簡化后的審批流程與內部業務操作的一致性和匹配度,最大化地提高改革后政府進行政審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準。
第三,完善相關司法監督和審查制度。通過司法手段保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的規范性也是有效深化行政審批改革的法律途徑之一。相關司法部門或機構應當組建起針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監察小組,對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出現的不規范、不合法行為予以適當處罰,保證行政審批的合法公正。與此同時,對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實行的權力下放,應有相關的司法機構對接管行政審批權力的下級管理部門進行嚴格的審核和調研,保證權力下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對于不合格的下級部門應當取消其接管資格。
(作者單位:廣州工商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