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豈能一“包”了之
日期:2010-09-21 來源:人民網
新聞背景:湖南省邵東縣綜治辦與保安公司簽訂協議,以每月75000元的費用,將夜里10點到次日早6點之間的治安巡邏任務承包出去。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執法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或派出所,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權行使。也就是說,治安管理作為一種具有執法性質的公權,是不能被“私化”的。
將社會治安有償承包,是執法缺位的表現。公安機關把維護社會治安的重任一“包”了之,成了“甩手掌柜”,該如何體現他們的職責?“治安承包”還容易引發濫用職權的現象,在所謂“承包協議”中,已經規定了“抓人”指標和獎懲處理。在這樣的情況下,難免出現不規范的執法行為。總之,維護社會治安是政府和公安部門應盡的責任,不能轉嫁,更不能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