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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宗憲:“人肉搜索”五大特點,應區別三種情況對待

         日期:2010-08-12   來源:人民網

        今天上午,北京師范大學犯罪與校正研究所所長、刑法科學研究院吳宗憲教授做客人民網時認為,“人肉搜索”有工具性、高效性、參與性、多樣性和跨境行五個特點。而對于“人肉搜索”應該區別三種情況加以對待,對于弘揚社會道德、維護法律正義的,應該鼓勵、引導;對于游走于道德和法律邊緣的,應該謹慎、克制;對于道德譴責、法律禁止的,應該抵制、拒絕。

          吳宗憲表示,“人肉搜索”有工具性、高效性、參與性、多樣性、跨境性五大特點。

           第一,工具性。它實際上是為了尋找某一項線索、信息的工具的行為。這個工具的行為本身實際上就是剛才柳老師講的,很難說這個行為本身完全是錯的,或者完全是好的。這實際上就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它就是好的,用不好可能就會帶來“網絡暴政”或者網絡侵權。

           第二,高效性。“人肉搜索”能搜索到很多我們專門的部門應用龐大資源都很難搜索到的信息,這一點是網絡發展的一個結果。

           第三,參與性。就是廣泛的網民參與。

           第四,多樣性。從現在發生的案件來看,“人肉搜索”有很多具體類型,有的研究人員把它歸納為四種類型:第一種類型就是公眾人物涉公事件型,就是南京“九五至尊”煙的事情,這個人本身是一個公眾人物,他的行為也涉及到了眾多人的利益,引起了“人肉搜索”的行動。

          第二種類型就是非公眾人物涉公事件型。就是這個人物雖然不是一個公眾人物,但是發生的一些事情引起了公眾的關注。比如2006年的“虐貓事”件,還有“華南虎”事件,這個人本身不是一個公眾人物,但是這個事情披露出來以后,廣為人知,所以大家都來關注這個事情。

          第三種類型就是公眾人物涉私事件型,大概就涉及到一些公眾人物發生某些問題以后,然后網民來搜索。

          第四種類型就是非公眾人物涉私事件型,因為一個偶然的原因,某一個普通的人可能受到了關注,然后引起人肉搜索。

           第五,跨境性。“人肉搜索”具有跨越地區邊界、超越時空的特征。這也是網絡的一個具體表現。

          吳宗憲說,對于“人肉搜索”應該區別對待,就是說,網民是不是參加“人肉搜索”或者有關部門是不是加以引導或者規范,首先應該弄清基本的事實,判斷行為的性質,比如“人肉搜索”發起的原因是什么,要達到什么目的,對這一點首先要有一個比較清楚的認識,不能糊里糊涂地就參加到這樣一個行動中去。

           第一,應該引導、鼓勵的情形。如果是出于法律和道德鼓勵的目的而進行“人肉搜索”活動,不應當限制,而且有關部門還應該加以引導、鼓勵。比如我們現在有在逃的刑事犯罪分子或者在逃的 貪官等等,對這樣一些人的“人肉搜索”,實際上是具有弘揚社會道德、維護法律正義的客觀效果。比如現在我們從媒體上看到,閩南有大量的貪官外逃,包括逃到國內的某個地方,也包括逃到境外的某個地方,根據我們現在看到的信息,中國的網民已經達到了3億多,我們還有很多的留學生、華人在世界各地,只要大家出于懲惡揚善的動機參加這樣一項活動,很多的貪官污吏外逃都有可能通過這種方式加以搜索。

           第二,應該謹慎、克制的情形。對于法律沒有規定,道德也難以評價的這樣一些人物現象進行“人肉搜索”的時候,網民應當謹慎和克制。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并不贊同這項搜索行為,道德上可能也不好說判斷是壞還是好。在這種情況下,“人肉搜索”游走于道德、法律的邊緣。這樣的行為可能就是純粹滿足一下好奇心,甚至是有一些低級趣味等等。這種情況就不大應該鼓勵,網民本身應該是謹慎的。

           第三,應該抵制、禁止的情形。對于道德譴責、法律禁止的信息、現象等等進行“人肉搜索”的時候,網民應該自覺地抵制或者是拒絕,要不就有可能構成我們前面講的對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的侵犯等等。

          吳宗憲認為,對于“人肉搜索”應該區別不同的情況來看待。現在一些學者在探討是不是政府部門對“人肉搜索”通過立法加以規制,甚至還有一些刑法學者探討是不是通過刑事立法來加以規制。實際上,這些想法作為一個學術探討是可以的,但是不應該操之過急。“人肉搜索”是一個新的情況,而且本身它又非常復雜,簡單地用法律禁止或者鼓勵都是不對的。應該保護網民積極的一面,盡可能地采取辦法引導、疏導,而不是簡單地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