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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帶一路”商事調解的“中國方案”

         日期:2016-08-09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一帶一路”建設是黨中央主動應對全球形勢深刻變化、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其實施涉及與眾多沿線國家的各項經濟合作,如基礎設施建設、金融投資、商業貿易等,如何構建一套行之有效、普遍接受的糾紛解決機制,是開展“一帶一路”建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通過吸收傳統調解文化、借鑒現代調解經驗,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商事調解機制,作為現行機制的有力補充和完善,有利于提升我國在國際社會的競爭力和公信力,形成國際商事調解的“中國方案”,將有效解決“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類商事糾紛,從而保障其有效實施和順利推進。


        獨特理念與顯著優勢


        在全球化時代,商事調解迅速興起,并在國際商事糾紛化解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脫胎于東方傳統文化的國際商事調解緣何能夠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大顯身手,蓋因其具有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所沒有的獨特理念與顯著優勢。


        理念上,國際商事調解一方面堅持“著眼未來,互利共贏”。相較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國際商事調解由于與商業活動密切相關,因此能夠充分尊重國際商事規律。商事規律的本質在于追求利益。舉凡商業交易皆旨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益最大化又有賴于未來長遠利益與可期待利益的最終實現。國際商事調解秉持“和為貴”的中國傳統理念,并非止步于眼前糾紛的化解和當前利益的恢復,而是著眼于未來,采取“做大蛋糕”而非“切分蛋糕”的方式尋找糾紛雙方新的利益增長點,促成新的合作方案,從而使糾紛消弭于互利共贏的長期合作之中。另一方面,堅持“平等自愿,開放包容”。爭議雙方平等自愿是國際商事調解的前提基礎。這就要求參與調解的糾紛主體不因經濟實力的強弱和法律制度的差異而有失平等。只有在爭議雙方地位平等的基礎之上,才能夠充分實現意思自治,即可以自愿選擇、自主參與、自負責任。開放包容是國際商事調解的理念追求和價值依歸,主要體現在國際商事調解人員、調解依據、調解方式等方面。其中,調解人員的組成具有開放性,并非單一國家和領域,調解組織可面向全球招攬優秀調解專家供糾紛主體協商選擇;調解依據也非僅以各國法律和雙方協議為準,而是包容引用各類國際慣例、交易習慣和通用規則于調解之中。調解方式亦具有開放性和靈活性,爭議雙方可基于自愿選擇符合調解現實需要的具體方式。


        優勢方面,國際商事調解首先是“高效快捷”。傳統的國際商事糾紛化解主要借助于訴訟及仲裁,因其存在裁決中立的隱憂、程序繁復的缺陷和執行不力的風險,容易導致爭議雙方解紛成本耗費過多而“得不償失”。然而,國際商事糾紛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糾紛,商事主體經營策略之間的關聯性和瞬息萬變的市場機會都不允許糾紛主體選擇周期長、實效低的糾紛解決方式,因此及時高效解決糾紛是爭議雙方的共同期待。國際商事調解的啟動、調解員的選擇、調解協議的達成都以爭議雙方的合意為基礎。基于雙方合意之下,調解程序更為簡便,方式更為靈活多樣,能夠在迅速找準雙方的利益爭點之后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有利于高效快捷地解決糾紛。同時,國際商事調解還具有“信息保密”的優勢。信息時代的國際商事交往中,商事主體顧及自身商譽,往往不愿將“危險”信息公之于眾,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也極為重視。傳統的商事糾紛解決方式,如訴訟和仲裁,難免忽略糾紛主體的信息保密。而國際商事調解以保密為基本原則,調解過程中只有調解員與爭議雙方參與,關于調解的任何信息都將嚴格保密。這一特點恰恰迎合了糾紛主體的商業心理和利益訴求,因而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頗受青睞。


        滿足“一帶一路”建設需要


        涉外商事糾紛不斷增加,迫切需要發展國際商事調解。“一帶一路”建設涉及國家之多、范圍之廣、層次之深是以往任何國際戰略所無法比擬的。沿線65個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法律等方面千差萬別,在如此復雜的區域環境中進行經濟往來,產生各類商事糾紛在所難免。然而,面對不斷增加的國際商事糾紛,僅僅依靠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如法院訴訟)已經難以適應“一帶一路”實施中糾紛解決的多元需求。因此,發展國際商事調解,既是完善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實需要,也是維護“一帶一路”良好商業秩序的必然要求。


        沿線各國法律體系差異較大,需要發展國際商事調解。“一帶一路”沿線各國涉及不同的法律體系,因此在商事糾紛解決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規定方面差異較大,法律適用沖突不可避免,法律的可適用性也會降低。依據法律進行裁斷的訴訟及仲裁在如此龐雜的法律體系中將無所適從,其糾紛解決實效也將難以保障。相較于訴訟機制的“剛性”而言,國際商事調解更具“柔性”。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合意,調解員可以依據國際慣例和交易習慣進行調解,通過利益分析和說服勸導,從而使爭議雙方著眼未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


        提升國際糾紛解決的話語權需要發展國際商事調解。國際話語權的強弱事關一國在國際交往中的利益保障。在傳統的國際商事糾紛中,訴訟及仲裁制度的話語權主要掌握在西方發達國家手中,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發展國際商事調解是中國提升國際糾紛解決話語權的重要突破口。中國具有悠久的調解歷史和豐富的調解文化,以此為基礎吸收現代調解經驗,構建一套具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需要的調解制度,有利于提升中國在國際糾紛解決中的話語權,增強國家的軟實力和國際影響力。


        加快發展國際商事調解


        推動國際商事調解立法。主要包括兩個層面,國內立法和制定區際商事調解示范法。目前,中國商事調解立法較為零散,尚無專門法律進行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掣肘了商事調解的發展。因此,及時總結各地商事調解的成功經驗,推動國家層面的立法進程,是發展國際商事調解的基本前提;從長遠來看,有必要通過沿線各國的協商談判制定統一適用的區際商事調解示范法,以規范商事調解程序,明確商事調解效力。


        培育國際商事調解組織。目前國內的商事調解組織“多而不強”,難以與國外同行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形成有效競爭,其公信力也有待提升。因此,我國應當整合力量,精心培育若干個能夠真正“走出去”的國際商事調解組織。另外,還可借助“一帶一路”建設,成立跨區域性的國際商事調解中心,專門負責解決“一帶一路”戰略實施中的商事糾紛。


        培養國際商事調解人才。商事調解具有復雜度高、專業性強的特征,目前從事商事調解的大部分為兼職調解員,難以充分有效地發揮商事調解的優勢功能。因此,建設職業化、專業化的國際商事調解人才隊伍,是發展國際商事調解必須加以解決的問題。例如,可在高校探索設立商事調解專業,強調綜合性、實踐性、涉外性調解人才的培養,以不斷滿足國際商事調解發展的需要。


        加強與訴訟仲裁的銜接。國際商事調解的發展依然離不開訴訟與仲裁的支持。一方面,爭議雙方盡管合意達成調解協議,但也會面臨不予執行的風險。此時就需要更具強制執行力的訴訟程序介入。另一方面,國際商事調解與國際商事仲裁關系密切,已有不少國際商事仲裁組織將調解程序引入其中,從而促進糾紛的有效解決。因此,構建一套實現國際商事調解與訴訟、仲裁程序無縫對接的機制尤為重要。


        完善國際商業信用體系。信賴利益保護是國際商事交往中的基本法則。國際商事調解協議達成之后,難免發生爭議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形。有鑒于此,必須構建一套科學合理的國際商業信用體系,建立商業信用評估中心,對參與調解的商事主體的商業信譽進行評定,進而倒逼爭議雙方誠信履行調解協議,以維護自身的商業信用。



        (本文系2015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研究”(2015ZDC029)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湘潭大學法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