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錯應負責任 人格不容侮辱
日期:2010-09-10 來源:人民網
尊重每一個人的權利,維護每一個人的尊嚴,哪怕他(她)有罪有錯。這是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會的底線
近日,杭州市拱墅區祥符派出所向“發廊女”家屬發信“挽救”女孩一事,引起廣泛關注。盡管派出所打“親情牌”動機良好,而且也暫停了發信行動,但輿論依舊是贊賞少質疑多。
人們的擔憂在于,它并非孤立個案。7月14日,在湖南華菱漣鋼集團公司足球場上,當地有關部門組織了約6000人旁觀一場特別的活動——公捕公判大會,會后,嫌疑人和罪犯被游街示眾;7月5日,廣東東莞清溪警方用繩子牽著一名“小姐”指認現場,并讓鎮電視臺拍攝播放;去年10月底,河南鄭州市公安局開展打擊涉黃涉賭專項行動后,一些賣淫女的裸照被公布……
就在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堅決制止游街示眾等有損人格尊嚴的做法之后不久,依然發生了向“發廊女”家屬發信這樣的事件,它帶給我們的,顯然不只是對執法方式的反思。如果沒有執法理念的深刻變革,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糾正,就會始終在“按下葫蘆浮起瓢”的怪圈中循環。
從思想深處剔除“有罪(錯)推定”的思維,只是執法人員平等、公平地對待每一個可疑人員的第一步。更為重要的是,即便嫌疑人的罪錯得到了某種程度的證實,其人格權同樣應該得到維護。“罪錯應負責任,人格不容侮辱”,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精神。法律可以剝奪人的財產、自由乃至生命,但不可以剝奪人格權利特別是人的尊嚴。
公捕公判、游街示眾是赤裸裸的侮辱。為了推進工作,將“發廊女”或“小姐”乃至罪犯的形象公開化、半公開化,則涉嫌侵犯了她們的名譽權、隱私權,損害了她們的人格尊嚴。而在最終的司法或行政認定出臺之前,給相關從業者貼上帶有定性意味和歧視色彩的標簽,必然導致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毫無疑問,這種貶損行為,由于缺乏程序上的正當性和堅定的證據支持,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
同時,公民對屬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疇的事項,享有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隱私權(這個概念首次寫入了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隱私權作為一項絕對權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包括不得非法公開公民過去的或現在純屬個人的情況。尤其是在“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憲法之后的今天,保障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必須成為公權力機關義不容辭的法定責任。
一切人權都源于人的尊嚴,都是為了實現和保護人的尊嚴。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尊重每一個人的權利,維護每一個人的尊嚴,哪怕他(她)有罪有錯。這是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會的底線。它應該作為法治社會的一項常識和本能,熔鑄于每一名社會成員尤其是執法人員的內心深處,堅定不可動搖,須臾不可淡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