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學術沙龍系列活動之八十九:《深圳市社會救助條例》起草若干問題研討
日期:2010-04-13 來源:深圳市社會科學院
深圳學術沙龍系列活動之八十九:《深圳市社會救助條例》起草若干問題研討
由深圳市社會科學聯(lián)合會主辦、深圳特區(qū)報社協(xié)辦、深圳大學弱勢群體保護研究所承辦的議題為《<深圳市社會救助條例>起草若干問題研討》的深圳學術沙龍于
《深圳市社會救助條例》是重要的地方性社會立法
社會救助立法關系到民生和民權,實施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保障居民共享經(jīng)濟發(fā)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2010年3月3日召開的全國政協(xié)十一屆三次會議指出,政協(xié)高度重視收入差距過大引發(fā)的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因素,將就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困難群眾的社會保障與社會救助等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努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目前,深圳的社會救助體系框架已基本建立,在最低生活保障基礎之上,配以住房、醫(yī)療、教育、就業(yè)和住房等方面的救助。且深圳市正在積極探索提高社會救助水平和擴大覆蓋范圍辦法,如市民政局正在研究增設“第二條保障線”,擬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家庭全部納入社會救助范圍。
然而,深圳市社會救助工作長期以來主要依靠政府部門的政策來推進,社會救助的法制化程度較低,救助工作無法可依。有專家認為,未來的《深圳市社會救助條例》將通過法規(guī)形式明確社會救助權是本市居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有專家認為,通過本次立法,一方面,可將成熟的本市社會救助政策上升為法規(guī);另一方面,通過本次立法工作可推進本市社會救助制度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深圳市社會救助條例》起草存在若干難題
本次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就以下難題展開爭論:(1)社會救助水平的確定。有學者認為,深圳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對較高,貧困人口比例低,需要建立一個與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救助模式;(2)非深戶籍居民的社會救助。與會多數(shù)專家認為應將非深戶籍居民納入市社會救助的范圍,但是對救助的條件和標準存在不同的認識。有學者認為,把非戶籍人口納入社會救助體系是大勢所趨,但應循序漸進,分步實施。在現(xiàn)階段,應對非深戶籍人員享受社會救助設置相應的條件,如工作時間、居住時間的限制等。有學者認為,社會救助作為一種政府的公共服務,恰當?shù)淖龇ㄊ菍⒎巧顟艏藛T類型化,明確可以納入救助范圍的類型,同時擴大救助項目的范圍。有學者則主張借鑒美國做法,不采取戶籍限制,凡符合救助條件都可以給予救助。(3)社會救助立法模式的選擇。有學者認為,深圳正在積極構建普惠型福利社會體系,社會救助模式需要與之適應和協(xié)調。也有學者認為,本市社會救助立法需要創(chuàng)新,但也要考慮到地方立法與中央立法的銜接。當前,我國的社會救助法已進入立法程序,國家立法一旦出臺,深圳如果用較大市立法就很難突破國家立法設定的框架和體系;如果選擇特區(qū)立法的形式,則又會限制該法適用范圍,即僅能在特區(qū)內(nèi)適用而無法覆蓋全市。(4)低保人員 的“分類施保”。有學者認為,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對不同困難的人群可按照各自一定的比例適當提高救助的程度。有學者認為,深圳應該建立公共福利金制度,如高齡老人津貼制度、殘疾人津貼制度、單親家庭補貼等,保障特殊對象的特殊需要。(5)救助和就業(yè)聯(lián)動機制。有專家認為,一方面對貧困人員的救助要建立動態(tài)調整機制,根據(jù)本市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水平及時地調整救助的水平,另一方面又要采取措施促進救助對象積極就業(yè)。有專家認為,應該借鑒美國的做法,對有勞動能力的救助對象可以限制獲得救助的時間,強制其就業(yè)。也有學者認為,政府應該提供更多的公益崗位和職業(yè)技能培訓,提高救助對象就業(yè)的機會和能力。
未來《深圳市社會救助條例》起草的重點
研討會上,與會專家討論激烈,最后就以下事項達成共識:打破現(xiàn)行救助體系以“低保身份”作為社會救助準入的不合理格局,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以醫(yī)療、教育、住房救助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為補充的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分類施保制度,實施有針對性、有差別的救助,提高救助實效;建立社會救助和就業(yè)的聯(lián)動機制,避免救助對象產(chǎn)生“救助依賴”的心理;構建“一口上下”的社會救助管理和運行體系,整合基層資源,形成專門執(zhí)行社會救助事務的窗口;合理確定本市“第二條保障線”,將“低保邊緣人口”納入社會救助范圍;根據(jù)本市外來人口多的現(xiàn)實,對符合條件的非深戶籍居民實施一定程度的社會救助;建立有效的家庭收入核查、動態(tài)管理等制度;從深圳市立法需要出發(fā)平衡地方立法創(chuàng)新和與中央立法銜接。
以上成果對下一步的《深圳市社會救助條例草案》修改有著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