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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學術沙龍

        深圳學術沙龍系列活動之六十八:食品安全機制創新與完善

         日期:2009-03-13   來源:深圳市社會科學院

         

        食品安全關系到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但我國的食品安全狀況不容樂觀,去年的三鹿事件引起了各方面的關注,又一次揭示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存在的問題。在這一背景下,由深圳市社會科學聯合會主辦、深圳特區報社協辦、深圳大學弱勢群體保護研究所和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承辦的深圳學術沙龍前不久在深圳大學舉行。圍繞著食品安全法律及其實施機制的創新與完善這一主題,專家學者就我國惡性食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的原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實施機制的完善路徑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而深入的討論。

          食品安全問題困擾著中國社會的發展,從前幾年的蘇丹紅事件到最近的三鹿事件,危害人們身體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在中國不斷出現。有學者指出,不能僅把這些事件作為新聞點,否則隨著時間的流逝很多問題會被淡化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我們必須認真反思我國惡性食品安全事故不斷發生的原因,只有把握住了事故背后的制度邏輯,才有可能針對性地解決問題。從個案查處角度,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比如,有關食品安全風險的信息傳達不夠暢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與預警機制未能有效建立;由于監管職權的分散,市場監管與生產源頭監管存在較大脫節;部門聯合打假力度有待加強,特別是對農村和城鄉結合部食品安全的監管有待進一步加強。

        針對目前科技的發展滿足不了食品質量檢測的需要的情形,與會者認為,政府應該投入更多的資金和人力開發有效技術,同時盡最大的可能激勵社會力量開發這些技術,這有助于增強執法機構的執法能力。同時,懸賞舉報制度在食品質量執法的過程中必須予以充分強調。因為食品行業是信息不對稱非常嚴重的領域。這就需要對《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等在獎勵標準設定、保密等具體的問題予以修正,以激勵更多知情者提供執法所必須的有關食品質量違法行為的信息。

        有學者認為,即使是食品安全方面監管水平很高的美國等西方國家也不能完全保證食品安全事故不會發生,只不過在誠信缺失、責任缺失、監管不足的背景下,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更為突出。從世界的情形看,食品安全不是絕對的,完全安全很難做到,但監管水平至少應該達到對已知風險的可控程度。從對違法者的處罰看,應該從國內、國際兩個層面充分評估造假行為的危害性;從對民眾健康的損害、對善良經營者的損害、對食品行業的損害、對社會安全的損害、對我國產品的國際形象的損害等多個維度充分評估造假后果的嚴重程度,在此基礎上,設定更為嚴厲的法律責任,并切實實施。

        還有學者認為,在監管問題上,不能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政府應該起主導作用,但同時必須充分重視社會監管,重視行業協會等社會主體共同參與;通過消費者委員會消費比較試驗、對消費者的消費指導等,引導逐步解決過度消費、貧困消費和明知有問題仍然消費的問題,把消費者的力量充分調動起來。通過消費者委員會等多個主體推動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出臺和完善。從法理上說,法律不是萬能的,在食品安全問題上,有關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作用有其限度。應該通過多種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建設,提升社會誠信資源,促使企業誠信行為;應該重視發揮媒體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和作用。

        目前,我們并不缺乏解決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但即使認識到了問題的癥結所在,并不意味著可以解決問題。從制度層面看,我國較多問題出現的原因和解決的途徑與決策程序、監督和問責機制等有關,應該逐漸完善這些機制。應該關注地方利益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制度的變遷應該促動地方政府有效實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

        與會專家認為,我們應該把食品安全事件作為制度變遷的契機,立足中國國情,并借鑒西方國家的監管經驗,推動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及其實施機制的創新與完善。(應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