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深圳市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0-09-21 來源:社會科學院
關于印發《深圳市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區紀委、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單位,市各人民團體,各全市性社會團體: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和中央紀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審計署《關于印發〈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紀發〔2010〕28號)以及省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了《深圳市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深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深圳市監察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審計局
深圳市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根據中央和省關于深入開展社會團體“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就我市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專項治理的范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范圍。
此次專項治理范圍是依法在市、區民政部門登記管理的社會團體(我市尚未登記公募基金會,所以不列為此次治理范圍)。市、區兩級分別負責各自登記的社會團體治理工作。
(二)專項治理內容。
凡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于“小金庫”。重點是2008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7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會團體“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1.隱匿會費收入設立“小金庫”;
2.截留行政事業性收費設立“小金庫”;
3.截留捐贈收入設立“小金庫”;
4.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5.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或以假發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6.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7.違規收會費、攤派或拉贊助設立“小金庫”;
8.亂收費或超業務范圍取得收入設立“小金庫”;
9.有償服務收入未納入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10.社會團體與其分支機構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11.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
二、專項治理的方法和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從現在開始至2010年底基本結束,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截至2010年8月底)
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全市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并在8月中下旬動員部署。各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各區)要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方案制定和組織部署工作,于8月底前將具體工作方案上報市治理辦。
(二)自查自糾階段(截至
1.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各社會團體認真組織自查,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把問題解決在自查自糾層面上。各社會團體負責人對本單位自查自糾工作負完全責任。
2.及時匯總上報自查自糾情況。各社會團體必須在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向業務主管單位上報自查自糾工作總結,并填報《社會團體“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見附件2);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可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全市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于
各區匯總本區自查自糾情況,于
(三)重點檢查階段(截至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市、區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機構要抽調專門力量或聘請中介機構專業人員,認真組織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于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于20%。
重點檢查對象:
1.行業性社會團體;
2.有政府資助特別是有財政撥款、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特別是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社會團體;
3.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所主管的社會團體;
4.政會不分問題較突出的社會團體;
5.以前檢查發現存在違規問題的社會團體;
6.有群眾舉報的社會團體;
7.財務會計工作基礎薄弱的社會團體;
8.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社會團體。
根據檢查線索,可延伸檢查與社會團體有資金、資產往來的相關單位。
各區負責匯總本區的工作情況,于
(四)整改落實階段(截至
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實。一方面,要督促各社會團體對自查發現的問題糾正到位;另一方面,要針對重點檢查發現的問題統一處理、處罰、處分標準和尺度,依法依紀處理“小金庫”問題,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在整改過程中要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各級“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
重點檢查階段發現的問題尚未處理的,在此階段必須及時處理,并于
各區以及全市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
三、專項治理的處理原則
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各業務主管單位對其所主管的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嚴肅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及《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相關規定的,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處理處罰的有關程序和具體規定,依法給予處理處罰。
(三)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四)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敷衍了事,督查不力的主管部門,要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主管單位及負責人的責任。
(五)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七)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
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增列市民政局為成員單位,牽頭制定工作方案,組織協調社會團體“小金庫”治理工作。市治理辦將視具體情況對“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巡查督導。各區各部門要根據今年“小金庫”治理工作任務,及時調整充實專項治理領導機構成員,切實加強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建立分級負責、分口把關的工作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業務主管單位應建立專項治理機構,切實擔負起業務主管單位治理工作責任。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治理工作。
(二)完善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級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機構要按照工作分工,建立起分工明確、運轉順暢、配合有力的專項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依照有關紀律規定,嚴肅查處違紀違規案件;各級組織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及時做出組織處理;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業務主管單位的組織協調,做好業務指導和政策解釋工作,依法進行有關問題的處理處罰和責任追究;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做好重點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對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問題的處理處罰工作。各級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及時明確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強化組織協調和工作落實,促進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三)堅持分類指導,突出工作重點。
社會團體類型多、領域分布廣、收入規模差距大。各級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機構要結合實際,針對不同特點的社會團體有重點地進行分類指導。要特別注重自查自糾和整改落實階段的督促指導,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促進治理工作深入開展;對工作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及時給予批評并責令整改。
(四)注重統籌兼顧,實施綜合治理。
在組織部署專項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統籌兼顧,實施綜合治理,鞏固社會組織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成果,促進發揮社會團體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具體要與加快社會團體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與規范社會團體收費、清理亂收費、減輕企業負擔等治理工作相結合;與理順社會團體和業務主管單位資產財務關系相結合;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小金庫”治理工作相結合。同時,治理工作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和民政年檢評估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建立常態工作機制,實現綜合工作成效。
(五)拓寬舉報渠道,落實獎勵政策。
各級專項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絡舉報作用,拓寬舉報渠道。要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著落。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紀依法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實的設立“小金庫”金額,給予3%-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
(六)強化源頭治理,構建長效機制。
在推進專項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源頭治理,堅持標本兼治、糾建并舉的原則,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找準問題癥結,加強防治社會團體“小金庫”的調查研究;要從推進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進監管等方面入手,鞏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社會團體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切斷“小金庫”資金來源。
舉報電話:83948199,25831796
舉報信箱:czjc@szfb.gov.cn,pn@szmz.sz.gov.cn
附件一:
深圳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組 長:市財政委主任 喬家華
副組長:市紀委常委 麥柱光
市監察局副巡視員 王文君
市財政委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 劉友亮
市審計局副局長 沈安利
市國資局紀委書記 邢昆明
市民政局黨組成員、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 馬宏
成 員: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賴育坤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蘇會軍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初綱
市公安局副局長 王國賓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副行長 崔瑜
市地稅局副局長 楊龍
深圳銀監局副局長 袁 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委,辦公室主任由領導小組成員市財政委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劉友亮兼任。